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審查重點評析
由於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的相關審查重點明確,加上台灣主管機關豐富的審查經驗,為外國企業提供了一個有效率的審查過程,一般來說外國企業從提出申請到掛牌只需四到六個月的時間,對希望藉助台灣的技術、資金與經驗來壯大自身發展的外國企業來說,實是一條快速便捷的資本市場道路。
自2008年開放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以來,截至2014年8月底止已掛牌家數合計已達61家,其中上市37家,上櫃24家,顯見主管機關吸引優質外國企業來台掛牌的政策已有初步成效。本文將就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的審查重點作一介紹,而有志走上台灣資本市場之路的企業可先進行內部檢視,以利企業未來在接受中介機構輔導的過程中順利達到主管機關對公司業務、財務及內控等面向的要求。
一、股權結構面
自F中晶遭櫃買中心退件後,針對主要營運地在大陸地區的企業特別要注意陸資持股的比例,現階段金管會的要求只要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及團體等直(間)接持股達30%以上者,需台商具有控制力才得以專案許可方式申請來台掛牌;如陸資持股逾30%且台商不具控制力或有陸資持股且陸資具控制力的企業都不得申請來台掛牌。而陸資的認定除考慮法律形式外,亦須兼顧經濟實質,即股東原為大陸籍而轉換其他國籍者,需考量該股東生活與經濟重心是否仍在大陸。前述所稱具有控制力,應依相關會計準則公報及經濟部2010年8月18日經審字第09904605070號令有關陸資控制力之解釋。
二、業務面
由於公司業績變化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公司股東所能享有的權益,因此審查過程中除需了解企業主營業務內容、產銷模式、是否經營自有品牌及主要供應商/客戶等基本資訊外,主管機關對於企業最近三年營收及獲利的穩定性尤為關注,如果主要業務或產品的營收及平均單價呈逐年下降的趨勢,則公司業務或產品的競爭利基、市場性及成長性將是審查上的重點。另外,若企業營收或進貨過度集中於單一公司,除需評估進銷貨集中的風險外,主要業務或商品是否有獨立行銷開發的能力,進貨是否有短缺或中斷的紀錄、是否有替代的供貨來源等也是在審查過程中必須說明的事項。
三、研發面
以往企業發展的過程中商標權與專利權大都保留在大股東或經營團隊個人手中,有此情形者,需將主要技術的專利權及主要銷售地區的商標權規劃由外國企業所擁有;若主要技術來自他人授權,則須了解相關技術授權報酬金或權利金的支付方式及金額。而透過分析公司研發部門人員的平均年資及流動率,除可了解研發人員離職對公司研發計畫的持續性所造成的影響外,也可觀察出公司長期發展的競爭利基所在。
四、財務面
首先必須提到的是主管機關在審查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案件所使用的是公司的合併財務資料,而目前主管機關較常關注的審查重點有:
( 1)收入認列的時點是否符合會計準則的相關規範。
(2)應收款項在審查年度中是否有大幅變化,須說明變化的合理性。另外,須注意銷售對象與收款對象是否一致。
(3)佣金與交際費列支的合理性,相關費用報支的方式及與公司業務的相關性。
(4)重要子公司的帳務品質及其對母公司財務報表允當表達的影響。
(5)如企業主要營運地在大陸,則須注意大陸勞動合同法及社會保險法中有關五險一金提列是否足額的問題。
五、公司治理面
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制度,可落實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的監督機制,並提升企業資訊揭露的功能,由於董事會的運作是公司治理制度的核心,因此董監的獨立性是主管機關關注的重點,目前的要求是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且應設置獨立董事不得少於二人;另外,公司可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而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若採設置監察人的方式,監察人人數也不得少於三人。其次, 董事彼此間不得有過半數的席次,或其全數監察人彼此間或與任一董事間係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同一法人的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