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產業務中訴訟時效之起算


當今社會,商業銀行依然成為現代經濟的核心力量,其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隨著商業銀行市場化程度的逐年加強,我國金融法制的步伐也隨之加快。防範債權風險、保證債權安全向來是商業銀行的工作重點,而訴訟時效制度的運用與銀行業務風險緊密相關。

訴訟時效制度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之權利的制度。依據我國法律關於訴訟時效制度的法律架構,訴訟時效期間分為三種:(1)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2)特殊訴訟時效期間(一年和二年以上20年以下)(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來自請求權的形成之日,是請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只有當特定人客觀上違反了義務,且權利人主觀上明知或應知其權利被侵犯時,才符合請求權的構成要素,才能確定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或個人欠國家銀行貸款逾期兩年未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問題的批復》的規定,銀行在處理借款合同糾紛時所適用的訴訟時效是一般訴訟時效二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由於銀行信貸品種、貸款方式、貸款期限的不同,在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上也有不同。

1、 對於借款合同明確約定了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起算,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計算。

2、 對於銀行的借款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起算,依照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3、 對於約定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起算,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4、 對於銀行業務合同可能因當事人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或合同內容等造成欠缺民事法律行為要件而導致無效或被撤銷的,請求返還財產或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從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5、 對於保證的訴訟時效,因保證的方式不用而有所區別,主要源於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對於一般保證,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應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如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保證期間屆滿後,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於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否則保證期間屆滿後,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6、 對於過期債權重新達成約定的訴訟時效。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定的,視為達成新的協定,屬於新的債權債務關係, 應按協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履行。這種情況下的訴訟時效從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7、 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的訴訟時效,因在合同交易中是否約定履行期限而不同。若約定過交易的履行期限,當履行期限屆滿後,債務人未履行義務而出具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其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債權人收到債務人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若未約定過交易的履行期限,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而向債權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其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計算。

法律之所以設定時效制度,主要目的在於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從而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儘快地確定化。在司法實踐中,由於人們認識參差不一,訴訟時效往往成為一把雙刃劍。所以銀行在經營資產業務過程中應充分認清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才能合理利用訴訟時效來保護自己,才能有效防範因時效超期導致銀行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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