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劃入資產的稅務處理
2014年5月,國家稅務總局出台了《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其中文件第二條「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的規定,明確了如對非貨幣資產劃轉、債轉股、股權投資等涉及所得稅爭議問題的處理方式。
根據《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中第2條規定,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如下:
(一)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下同),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二)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一、上述文件要點
1、將接受股東劃入資產的稅務處理分為兩種情況,一種作為接受投資處理,即:無需作為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另一種作為收入處理,即:按照接受捐贈,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作為股東投資行為,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合同、協議需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2)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即:合同未約定作為資本金的,無論帳務如何處理,均需納稅。
3、企業會計上若作為收入處理的,則視作接受捐贈行為徵稅。同時強調公允價值,應在取得資產的當期確認收入實現。
二、舉例說明
假定,Y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有兩個股東A和B,各自持有60%和40%。Y公司註冊資本1,000萬,A投入600萬,B投入400萬。現在,A決定將一棟公允價值200萬的房產劃入Y公司,該房產的帳面價值為100萬;就此項行為,A與Y公司之間簽訂了《資產劃入協定》,並在協定中明確,A公司將價值200萬的房產贈與給Y公司,並作為資本公積處理。Y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29號公告出台前
借:固定資產—房產 2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5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50
若無法預估該資產年末應交稅額,資產價值可先全額計入資本公積,待年末確認繳稅金額後沖銷資本公積;
29號公告出台後
借:固定資產—房產 2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00
案例分析
1、會計處理:對於控股股東和其投資企業之間的交易,根據《關於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文件)第8條規定:如果接受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的捐贈,從經濟實質上判斷屬於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作為權益性交易,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對於非控股股東和其投資企業之間的交易,《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5號》第6條規定:問:企業接受非控股股東(或非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代為償債、債務豁免或捐贈的,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答:企業接受非控股股東(或非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代為償債、債務豁免或捐贈,經濟實質表明屬於非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當將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因此無論是控股股東還是非控股股東,會計上都應作為資本性投入處理,計入資本公積。
2、稅務處理:國稅總局29號公告第二條規定: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據此上述案例對於Y公司而言,接受的房產不作為收入處理。
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29號公告發布前,此類案例稅務上一般是視同收入納稅,會產生會計與稅法差異,29號公告的出現,使得會計與稅收最終達成了統一意見。
三、後續處理
鑒於29號公告下發時已接近匯算清繳截止日,大部分納稅人已經申報完成,公告明確了適用於2013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2013年以前發生的上述事項尚未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可按本公告規定執行。我們可以理解為本公告下發前已經處理的,不能辦理退稅或抵稅。
同時公告規定,對於手續不全、證據不清的,企業應在2014年底前及時補充完善,到期仍未完成的,一律作為應稅收入或計入收入總額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