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員工激勵制度之課稅分析


台灣經濟部近期提出合理稅制的檢討方案,檢討各項股權激勵工具的課稅制度,希望透過緩課所得稅,增進各項工具的激勵及留才效果。

台灣財務會計準則近幾年陸續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2008年引入「股份基礎給付」之概念,將性質屬於對員工提供勞務而給予之報酬,企業在會計上應評估其價值並認列為薪資費用,而員工則需申報個人所得稅。依台灣稅法規定,當公司以股權激勵員工時,員工在取得股權處分權利時即須申報個人所得稅,形成員工在取得實際收入前,需先支付個人所得稅,將降低員工激勵效果,可能導致人才流失,台灣經濟部為改善此情形,近期提出合理稅制的檢討方案,檢討各項股權激勵的課稅制度,以下分析各項工具的課稅規定及檢討內容。

一、員工分紅
台灣公司法第235條規定,公司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分紅之成數。根據台灣稅法規定,如係發放現金,員工則依據現金金額列入當年度所得稅申報;如係發放股票,於股票「交付日」按股票交易之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

依據會計上對「時價」之規定,標的股票若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其時價為交付日之收盤價;而在交付日無交易價格者,以交付日後第一個有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時價;若屬興櫃股票者,其時價為交付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而在交付股票日無交易價格者,以交付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為時價;若屬其他未上市、未上櫃或非屬興櫃股票者,以交付股票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

二、員工現金增資認股
台灣公司法第267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0%-15%之股份由員工優先認購。員工執行優先認股權利時,需以「可處分日」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購價格之差額申報員工其他所得,計入可處分年度員工之所得額。

三、員工認股權證
員工認股權證是給予員工於未來一定期間內購買公司股權的權利,員工依公司規定執行認股權時,以「執行權利日」的股票時價與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計入執行當年度之所得額。

四、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公司給予員工之新股,附有服務期間或績效標準等限制條件,員工於達成條件後始可取得股權轉讓權利,並於「可處分日」依照股票時價與認股價格的差異部分,計入可處分當年度所得額。

五、技術作價入股
台灣公司法第156條規定,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所需之技術抵繳股款,換取公司一定比例股權。故股東需於「作價抵繳認股股款日」以抵繳股款金額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若無法提供成本及費用之相關舉證文件,成本得以抵充出資股款之30%計算。但若因技術研發時程較長,發明人難以提出成本資料佐證的情況下,台灣財政部於2013年發布解釋函令說明:公司之股東依台灣科學技術基本法規定由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而取得具前瞻性及關鍵性之新創技術,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而作價抵繳股款者,其相關成本及費用得經上開資助機關召開審查會核實認定,放寬技術入股的成本認定,不受稅法30%的規定。

現行在台灣經濟部提出的檢討方案中,希望將員工分紅配股、技術入股及員工現金增資的課稅時點,由現行員工取得股權處分權利時,修改為「實際處分日」,待員工實際取得收入後予以課稅,透過緩課個人所得稅,增進各項工具的激勵及留才效果。

所以有意採用股權激勵制度之公司,除應考量各種方式之激勵效果外,亦應持續關注台灣稅法的檢討進度,綜合考量公司財務及員工個人稅負,以選擇最適當的激勵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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