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予強制執行力債權文書的辦理與執行


對於銀行來說,善用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公證文書,能夠迅速、快捷地解決銀行借貸糾紛,保護銀行的合法權益。

公證機構是由國家專門設立的、依法行使國家公證職權、代表國家辦理公證事務、進行公證證明活動的司法證明機構。公證處由國家設立,具有獨立的主體地位,辦理公證業務及相關的法律事務。根據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經公證的文書在全中國範圍內具備公證效力。但是,從目前公證的實踐來看,與不動產相關的公證文書,其公證效力僅限於做出該公證文書的公證機構之區劃範圍。超出該範圍,則極有可能不被相關政府部門及司法機關所認可。

經有資質的公證部門依法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即債權人有權根據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及執行證書,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請執行。

通常情況下,銀行申請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債權文書多為銀行與企業間的貸款合同,公證機構在辦理此類公證時,主要根據「關於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來審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具備的條件及範圍。銀行在與企業簽訂貸款合同時,往往會要求提供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此時,銀行應要求擔保合同也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如果不同時賦予擔保合同以強制執行效力,將導致銀行在追索同一筆債務時,一方面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另一方面卻須通過訴訟程序起訴擔保人。這必然增加銀行催收成本,影響催收效果。

各地公證機關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所收取的費用可能存在差異,以上海市東方公證處為例,其官方網站上公布,此類公證將在一般公證基礎上,加收債務金額0.3%的公證費。一般公證的收費標準則為:標的額2萬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為1%;2萬元以上至5萬元部分,收取 0.8%;5萬元以上至10萬元部分,收取 0.6%;1 0 萬元以上至5 0 萬元部分, 收取0.5%;5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收取0.4%;100萬元以上至200萬元部分,收取 0.3%;200萬元以上至300萬元部分,收取0.2%;300萬元以上至400萬元部分,收取0.1%;400萬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

「通知」規定,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債權人可以向原公證機關申請執行證書。公證機關在簽發執行證書時,要審查以下內容:

1.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實確實發生;
2. 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和證據,債務人依照債權文書已經部分履行的事實;
3. 債務人對債權文書規定的履行義務有無異議。

其中,對於第3項的審查,在實踐中存在較大的爭議。例如,當銀行向公證機關申請簽發執行證書時,公證員根據「通知」的規定,要求銀行通知債務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到公證機關核對債權文書規定的履行義務有無異議。如果債務人去向不明或拒不配合,公證機關可能以此為由不向銀行簽發執行證書。實務中,部分公證機關對上述「無異議」的審查採取了靈活變通的方式。如上海市東方公證處,在債權人申請執行證書而債務人不到場的情況下,一般採取通知的方式,即將債權人的申請郵寄至債務人的有效地址,並且限定其在特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否則視為無異議。如此,可有效避免債務人惡意躲避債務,加強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的可操作性。

公證機關簽發的執行證書將注明被執行人、執行目標和申請執行的期限。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在執行證書中予以扣除。因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發生的違約金、利息、滯納金等,可以列入執行目標。銀行憑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及執行證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若法院認為公證有錯誤,仍可能裁定不予執行。

上一篇台商如何選擇股票上市地點
下一篇台灣員工激勵制度之課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