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管理辦法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規定,只要一頭在境外或港澳台的鐵路運輸及和航空運輸以及外貿企業對境外或港澳台提供研發或設計服務,屬於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可依辦法規定辦理退(免)稅申報。

隨著「營改增」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相應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如何處理成了大家比較關注的問題,2014年2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以下簡稱《辦法》)。此前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7號)同時廢止。現將《辦法》的內容重點解讀如下:

一、《辦法》對47號文件修改、補充的主要內容
1、增加了以鐵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港澳台運輸服務; 從事航空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管理規定。

2、明確了以期租、濕租等方式租賃交通工具提供國際運輸、港澳台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管理規定。

3、補充了外貿企業從事對外提供研發服務或設計服務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管理規定。

二、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適用範圍
1、起點或終點在境外的運單、提單或客票所對應的各航段或路段的運輸服務,屬於國際運輸服務。

2、起點或終點在港澳台的運單、提單或客票所對應的各航段或路段的運輸服務,屬於港澳台運輸服務。

對於從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至大陸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從大陸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載運旅客或貨物至大陸其他地區或者大陸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以及向大陸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設計服務,不屬於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適用範圍。

三、計算方法
應稅服務退(免)稅辦法分為免抵退稅和免退稅兩種,計算方法按照財稅〔2012〕39號有關出口貨物勞務規定執行。出口退稅率為對應服務提供給境內單位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實行免抵退的,鐵路運輸收入為實際取得的運輸業務清算後的收入,航空運輸為實際取得國際航空服務取得的收入。

實行免退稅的,退(免)稅計稅依據為購進應稅服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上注明的金額。計算方式相當於外貿公司出口退稅。

如果同時出口貨物勞務且未分別核算的,應一併計算免抵退稅。稅務機關在審批時,應按照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出口貨物勞務免抵退稅額的比例劃分其退稅額和免抵稅額。

四、退免稅申報
主體條件規定: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且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境內單位和個人。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後,方可申報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

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外提供研發服務或設計服務的,需填報《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研發服務/ 設計服務) 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並提供下列資料及原始憑證的原件及複印件:

(1)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收入相對應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複印件;
(2)同境外單位簽訂的研發、設計合同;
(3)從合同的境外單位取得收入的收款憑證;
(4)服務收訖營業款明細清單。

五、申報時間
企業在收齊有關憑證後,在財務作銷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退(免)稅。逾期申報不再受理。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應稅服務退(免)稅的,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六、《辦法》執行日期
《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以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並在財務作銷售收入的日期為准。

如果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選擇免稅或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聲明》,辦理備案手續。自備案次月1日起36個月內,該企業提供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申報增值稅退(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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