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企業股權質押手續及外匯問題


境外銀行可以接受擔保人以其持有的大陸企業的股權(股票)進行質押,但需要根據股權所在企業的性質,辦理相應的質押手續,進而達到質權設立的目的。若擔保人為境外主體(包括自然人),則不屬於外匯管理部門規範的對外擔保情形。

股權質押屬於大陸《物權法》中「權利質押」的一種,是指公司股東以自己持有的股權為自己或他人債務進行擔保,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償還義務或者發生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股權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一種擔保方式。

境外銀行在接受股權質押融資之前,需要對股權所在企業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資產狀況進行全面瞭解,綜合判斷企業的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另外,需要核實股權質押的合法性,若存在未繳付出資的股權、已辦理出質登記的股權、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股權或股權所在企業章程規定不得轉讓、不得出質的股權這四種情形, 則不能辦理股權質押。同時,銀行必須委託具有股權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出質股權進行價值評估。鑒於大陸《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明確要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因此境外銀行在確定融資前,對於非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需瞭解股權出質是否已經徵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股權所在企業的股東會決議。

由於質權僅在辦理出質登記後方才設立,因此,境外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及股權質押合同後,為辦理登記之需,需要對銀行主體資格進行公認證。

完成了公認證手續後,則需要根據股權所在企業的性質,履行登記程序。根據大陸《物權法》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權出質的,則根據「哪裡公開發票股票哪裡辦理股權質押」的屬地原則,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深圳分公司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手續,如果辦理質押登記的股份超過總股本的5%(含),則在辦理質押登記後,上市公司或其董事會還應予以公告;以有限責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出質的,則應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但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曾辦理過股權託管登記,還應向股權所在企業當地的股權託管登記中心辦理股權質押登記,由託管中心對質押的股權進行凍結。

需要注意的是, 若股權所在企業系外商投資企業,即股東中有外資(境外自然人或法人)成份時,還需要經原審批機關審批。實務中,以外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押,須在辦理工商登記前取得原審批機關同意股權質押的批覆; 而對於上市企業而言,若以外資發起人的股權質押,可以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了登記後再向原審批機關事後備案。

境外企業或自然人將持有的大陸企業股權出質,由於股權所有人是境外主體,因此不屬於境內機構對外擔保情形,無需辦理對外擔保的審批或備案。

當然,如果境內企業為境外企業在境外融資提供股權質押時,則屬於對外擔保,該境外企業須為境內企業持股或間接持股的企業,並且符合淨資產為正值、最近三年內至少有一年盈利等外管局規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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