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所稅申報核實課稅計算介紹
台灣證券交易所得稅(以下簡稱證所稅)於2013年起復徵,有證券交易所得之納稅義務人在今年(2014年)5月申報20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就需開始首度申報證所稅。
台灣證券交易所得稅(以下簡稱證所稅)於2013年起復徵,有證券交易所得之納稅義務人在今年(2014年)5月申報20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就需開始首度申報證所稅。2013年度證所稅的課稅範圍有四大項:1.未上市未上櫃股票;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10萬股以上者;3.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於上市櫃以後出售股票(即IPO股票),但排除2012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櫃,承銷1萬股以下也可排除;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013年證所稅採單一稅率15%,核實課稅方式計徵。所謂的核實課稅簡單的說,就是依出售時的獲利課稅,計算的方式為:證券交易所得額=交易時成交金額-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成交價格原則上係以實際成交價格為主,但若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報交易所得或未提供股票實際成交價格,稽徵機關除可依其查得之實際成交價格計算外,亦可依下列方式認定其收入:
1、上市(櫃)股票:成交日的收盤價格;若無該價格者,依成交日開盤競價(開始交易基準價)。
2、興櫃股票:成交日的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若無該價格者,依該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的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3、未上市(櫃)股票:以買賣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或買賣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
至於取得成本如何認定?則需按股票下列取得方式及原因分別認定成本,而成本的計算方式,應按出售時所持有同一公司的股票,依加權平均法計算(年加權平均)。但在證交稅復徵(即201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股票,納稅義務人得自行選定最有利的方式(先進先出法、個別辨認法或加權平均法),計算 2012年12月31日所餘股票的成本。
1、購買:成交價格
2、盈餘轉增資:股票面額
3、資本公積轉增資:0
4、現金增資:發行價格
5、公開承銷:發行價格
6、發行(募集)設立:發行價格
7、繼承或受贈:繼承時或受贈時的時價(註)
8、第一上市(櫃)或登錄興櫃的外國公司股票:
(1)辦理公開發行申報生效日前取得: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的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2 )公開發行申報生效日後取得:取得成本
9、員工分紅配股、受讓公司庫藏股或參與現金增資:
(1) 原則: 可處分日的時價(註)
(2)民國98年12月31日以前因員工分紅配股而取得者:以股票面額為準(但已將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註)與面額之差額,計入基本所得額並課徵基本稅額者,以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註)為準)
註:時價之認定標準為:(1)上市(櫃)股票:收盤價格;(2)興櫃股票:加權平均成交價格;(3)未上市(櫃)股票: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或買賣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 。
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時除原始取得成本外,可扣除的必要費用包含:證券交易稅、手續費、支付證券金融事業或證券商的融資利息、融券費用及借券費用。
依台灣財政部說明,今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於國稅局網站及各地方稽徵機關處,會有證所稅申報的專屬表格可供下載及索取 。而納稅義務人在申報股票交易所得或損失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1. 經由證券經紀商出售的證券:買賣報告書、對帳單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
2. 非經由證券經紀商出售的證券: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
因證所稅係採與綜合所得稅分開計稅、合併申報之方式繳納,且今年5月報稅期間為首度申報,為避免延誤申報,有證所稅適用所得之納稅義務人宜提早作好申報的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