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回台上市櫃公司之審計委員會運作實務
設置審計委員會,是健全公司治理架構中一項重要制度的安排,透過審計委員會連結董事會與內外部審計的運作,協助決策原董事會之事項及職權,以強化報表之可信度、降低營運風險,藉此提升公司治理的成效。
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很重要的一環,係透過功能性委員會將董事會之職權分工,授權由獨立性較高之功能性委員會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設置審計委員會,是健全公司治理架構中一項重要制度的安排,透過審計委員會連結董事會與內外部審計的運作,協助決策原董事會之事項及職權,以強化報表之可信度、降低營運風險,藉此提升公司治理的成效。
以下介紹審計委員會之相關規範:
一、分階段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
2006年證券交易法之修正,成為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法典化依據。依證交法第14條之4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但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命令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依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3年12月31日所公布之兩階段擴大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之適用範圍:第一階段針對公開發行之金融業、及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100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自2014年起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第二階段則擴及實收資本額超過新台幣20億元之非屬金融業上市(櫃)公司,應自2017年起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原則上,兩階段均依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
二、審計委員會組成成員、及資格
審計委員會之設立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其參考標準,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所定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條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認為具備會計或財務之專長:
(一)具公開發行公司財務主管、會計主管、主辦會計、內部稽核主管之工作經驗
(二)具直接督導上開(一)職務之工作經驗
(三)取得會計師、證券投資分析人員等證書或取得與財務、會計有關之國家考試及格證書,且具有會計、審計、稅務、財務或內部稽核業務二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四)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畢會計、財務、審計或稅務相關科目12學分以上,且具有會計、審計、稅務、財務或內部稽核業務三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五)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高職或同等學校修畢會計、財務、審計或稅務相關科目12學分以上,且具有會計、審計、稅務、財務或內部稽核業務五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三、審計委員會之職責
審計委員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並以下列事項之監督為主要目的:
(一)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
(二)簽證會計師之選(解)任及獨立性與績效
(三)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
(四)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
(五)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
已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開發行公司,下列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一)依規定訂定或修正之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十一)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上述事項除(十)外,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1/2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2/3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以截至2014年2月28日海外企業回台掛牌之59家上市櫃公司統計,設置審計委員會的公司為49家。台灣公司組織之型態偏向家族企業為多,這也和中小企業奮鬥成功的過程相吻合,由於股權較為集中,所有權與經營權為同一家族所擁有的情況普遍。為健全公司治理,自2002年台灣主管機關積極強化公司內部控制之落實、推動企業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先於「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中,訂定董監事欠缺獨立性之具體認定標準,由初次上市櫃公司開始推動遵循,再分階段擴大實施。2006年證券交易法之修正,更使企業重新審視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之模式,使監督工作慢慢走向單軌制的運作。值此同時,以家族成為為主之股權較為集中的上市櫃企業也面臨,如何使營運實務與監督功能取得適當平衡的課題。以目前的統計數據顯示,絕大多數初次回台上市櫃之海外企業選擇設置審計委員會,不但強化其公司治理的運作,且增強投資者的信心,實為相輔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