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調查並執行債務人財產
法院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除了提供財產線索外,同時也可以利用法律賦予的其他手段,促使被執行人履行判決義務,突破「執行難」困境,避免執行白條的風險。
贏了官司但執行不到位,這是當事人最頭疼的事情,其實在執行案件中,除法院依職權調查被執行人財產外,申請執行人也可以主動提供財產線索或採用法律賦予的各種方法,促使被執行人履行判決義務。
一、收集財產線索的常規方法
1、獲取被執行人在銀行的存款情況,除法院在當地人民銀行調查被執行人的開戶情況外,申請執行人也可以主動提供所掌握的帳戶信息,比如交易合同中記載的帳戶、通過繳稅憑證查詢銀行帳號,以及繳納水電煤公用事業費時被執行人留存的銀行帳戶信息。
2、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查詢被執行人在證券公司的開戶、股票、現金情況。
3、通過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被執行人的不動產所有情況。
4、通過車輛管理所,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機動車輛。
5、通過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被執行人的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進行調查,是否存在可以收取權利金的情況,進而獲得可執行財產線索。
6、通過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的動產融資(權屬)登記平台,瞭解被執行人是否存在應收帳款質押/轉讓、租賃、所有權保留、動產留置權等狀況,以獲得被執行人應收帳款或動產的相關信息。
7、通過工商部門,查詢被執行人的投資情況,但由於全國企業信息沒有聯網,只能查當地註冊的企業情況,因此,執行申請人需要瞭解到被執行人投資企業的行政區域。
二、促使被執行人履行判決義務的其他手段
1、懸賞舉報
申請執行人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懸賞執行申請,由執行法院向社會發布舉報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懸賞公告。舉報人提供的財產線索經查證屬實並實際執行到位的,可按申請執行人承諾的標準或者比例獎勵舉報人。
2、限制出境
對於有未了結民事案件或者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當事人,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限制被執行人或被執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出境,同時通報海關和公安機關。當然,申請人需要向法院提供被申請人的護照、通行證等信息。由於被列為限制出境黑名單的人員,必須履行判決義務後才能離境,因此實務中,對於被執行人是需要經常出入境的人員有較好的執行效果。
3、限制高消費
若被執行人存在消極履行、規避執行行為時,申請執行人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限高令,一旦被執行人或被執行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進入星級以上賓館等場所進行消費;不得購買不動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不得租賃高檔寫字樓等場所辦公;不得購買非經營必須車輛;不得旅遊、度假;不得安排子女就讀私立學校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4、審計執行
若申請執行人發現其存在轉移隱匿處分財產、投資開設分支機搆、入股其他企業或者抽逃註冊資本等情形的,申請執行人可以要求執行法院委託中介機構對被執行人進行審計,及時發現被執行人以轉移財產等方式規避執行的行為。
5、失信曝光
對於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存在抗拒執行;規避執行或者違反財產保管制度;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等行為的當事人,法院將其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在法院網站或有影響力的新聞媒體上公布,並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機構、行業協會等通報,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迫使其主動履行法定義務。
綜上,申請執行人若能收集有效財產線索並靈活運用各種法律手段,將會提高執行效率和效果,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