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島債券發行及認購條件分析


寶島債券在台灣債券管理上係屬國際債券之一種,櫃買中心於2005年10月7日即實施國際債券櫃檯買賣制度,但在2012年11月9日修正「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前,外幣計價之國際債券一直排除人民幣之適用。

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交通銀行及中國農民銀行,四家大陸銀行的香港分行同時於2013年12月10日於台灣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掛牌發行以人民幣計價之國際債券(簡稱寶島債券),先不論其於發行日佔滿台灣各大報紙頭版版面的政治化議題,居住在台灣以及來自寶島的台商朋友,似有必要對寶島債券的發展有進一步的了解。

寶島債券在台灣債券管理上係屬國際債券之一種,櫃買中心於2005年10月7日即實施國際債券櫃檯買賣制度,但在2012年11月9日修正「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前,外幣計價之國際債券一直排除人民幣之適用。

寶島債券在2012年11月9日納入「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後,寶島債之發行人在發行條件、交易原則、給付清算以及資訊申報等方面,均需符合相關管理規則。首先在國際債券市場方面針對發行人的身份,依發行公司註冊地可簡單分為(1)本國發行人;以及(2)外國發行人,而本文將著重介紹外國發行人部份。

有關外國發行人身份及可發行之債券種類方面,原依台灣證券交易法第22條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其中(1)第一上市(櫃)公司,可發行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外幣計價轉換公司債、外幣計價附認股權公司債;(2)第二上市(櫃)公司(在台灣發行TDR者),可發行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以TDR為轉換或認股標的之外幣計價轉換公司債或外幣計價附認股權公司債;(3)第二上市(櫃)公司(未在台灣發行TDR者)、興櫃公司、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及他公司之從屬公司,可發行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而其中在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及他公司之從屬公司方面,均對「外國金融機構」及「他公司」之資格,訂有其股票應在經台灣主管機關核定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掛牌之條件,但中國大陸之上海交易所及深圳交易所,並未明文適用於台灣主管機關核定之15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之中。

隨後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考量兩岸金融發展趨勢,以及台灣金融機構吸納之人民幣存款去化方向,於2013年11月27日進一步開放大陸地區註冊法人來台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機構之人民幣計價普通公司債(金管證發字第1020047887號),並於同日由櫃買中心發布(證櫃債字第10204004291號)公告,對大陸地區註冊法人相關資格條件作出了下列規定:

一、大陸地區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及該等銀行之海外分行或子行。

二、台灣金融機構於大陸地區設立之子行。

三、發行人註冊於大陸地區且為股票已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本中心掛牌交易者之從屬公司,並已編列於上市(櫃)公司最近一期之合併財務報表中。

第一段所述的四家大陸銀行在台所發行的寶島債券即為沿此進程而生,而上段所述之「僅銷售予專業投資機構」,在台灣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中亦對「專業投資機構」作出了下列定義:

一、國內外之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基金管理公司及政府投資機構。

二、國內外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及金融服務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或信託業法經理之基金或接受金融消費者委任交付或信託移轉之委託投資資產。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機構。隨著寶島債券發行的活絡,未來兩岸企業在資金規畫及籌措方案上,亦將隨著兩岸金融發展及交流的情形,可預期的將會有愈來愈多可使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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