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程投資在融資中的應用


台資企業通過境外設立子公司再投資大陸的返程投資方式,不但可以取得境外較低成本的貸款資金,形成投資和貿易中心,作為資金池使用;再投資公司還可以按照外商投資企業來對待,享有外債額度,較好解決了資金缺口的問題。

台資企業在大陸再投資,在自有資金短缺的情況下,通常尋求增資或者借款方式籌措,但大陸外匯局規定增資後的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不得用於境內股權投資,外債資金更不能結匯,而國內的銀行貸款也不能用於股權投資,而且利率又非常高,因此都不是最佳的解決方案。事實上台資企業還可以利用返程投資來解決再投資過程中的資金問題。

返程投資是指大陸企業(包括在大陸設立的台資企業,假設為甲公司)在境外設立子公司(A公司),再以境外子公司的名義投資到大陸,設立孫公司(乙公司)。

按照大陸商務部門的意見,雖然乙公司的最終資金來源於大陸,但仍然將A公司視為境外投資者,乙公司可以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對待。這種模式的優勢在於:

一、目前境外貸款的利率較低,可以由A公司在境外取得貸款後再投資到乙公司,解決投資資金的缺口問題。由於《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在甲公司為擔保人或者大陸銀行出具保函方式為A公司貸款進行擔保的情況下,限制貸款資金調回大陸使用,故目前以A公司自身的信用或者甲公司的境外母公司擔保為常見做法。

二、乙公司作為外商投資企業,有投資總額和外債額度,可以直接向A公司或者境外銀行籌措資金。如果由甲公司直接投資乙公司,乙公司屬於內資企業,按照目前的大陸外匯政策,美元外債不能結匯,人民幣外債需要發改委審批, 很難拿到額度,迄今為止僅有少數大型內資企業有機會拿到, 而外資企業則沒有這些限制。同時乙公司借用外債時,可以由甲公司提供擔保。

三、A公司可以作為投資中心,今後其他再投資項目均通過A公司來投資,簡化投資架構,並且資金也可在境外籌措。

四、A公司可以作為貿易中心,有關境外採購或者境外銷售均可以通過A公司進行,並且由於實際業務發生,可以提高A公司在銀行的信用額度。

五、未來乙公司的利潤可以放在境外。乙公司分配利潤後,可以留在A公司,自由調度,作為資金池使用,再投資於其他項目。

六、未來可以由甲公司在大陸上市,也可以由A公司在境外上市,PE等投資機構也可以在A公司入股,無需再入股大陸公司,手續相對簡便。

返程投資與一般的外商投資項目在設立流程上並無大的區別,主要在於增加了甲公司投資A公司的流程,並需要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在設立乙公司時,外匯局會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操作規程》( 匯發〔2011〕19號)文,重點審核甲公司在投資A公司時是否已經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已辦理外匯登記手續的,可在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中將乙公司標識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同時乙公司需要如實披露A公司的背後股東情況,並承諾「不存在逃匯、非法套匯、擅自改變外匯用途等違反外匯管理法規的情況」。

如果未來A公司在境外上市,A公司就屬於「特殊目的公司」,即境內居民法人或境內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包括可轉換債融資)為目的而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為此需要到外匯局進行變更手續。由於特殊目的公司屬於外匯局特有的概念,不需要到商務部門或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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