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IPO過程中的股份鎖定期問題


台商IPO過程中,經常提出的這樣一個問題,即上市後股票什麼時候能賣?為什麼股票上市了,自己感覺還是沒錢?或者說是不是上市後股份反而不能隨便賣了?這些問題歸結到一點其實就是股份鎖定期問題。從鎖定的對象來說,主要包括四種:

1、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的股份鎖定期;
2、非實際控制人股東的股份鎖定期;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股份鎖定期;
4、其他情況的鎖定期。

其實股份鎖定期問題,歷來是中國證監會重點關注的問題,中國證監會在2013年6月6日發布的《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對股份鎖定期又做了進一步的規定。

股份鎖定期指股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但不能流通的期限。設定鎖定期的目的在於防止股東利用所持公司股份對股票上市前後的溢價進行短期投機行為,避免對公司股價造成大的衝擊,同時也為了有利於保持公司股權結構的穩定和決策管理層的相對穩定,有利於公司的持續、穩定發展。由於股份鎖定如此重要,任何一家擬上市公司在申請IPO之前都被要求在其《招股說明書》中專門加以說明。

從股份的鎖定對象來分類,股份鎖定期主要分為四種情況:

1、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的股份鎖定期,其中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總額或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或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2、非實際控制人股東的股份鎖定期,這一鎖定期針對的是非上述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的鎖定期。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股份鎖定期,其中高管是指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4、其他情況的鎖定期,如上市前引入的戰略投資者所持股份的鎖定期。

對於上述不同的鎖定對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目前中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實務審核口徑,分別有不同的股份鎖定期,主要如下:

為此,台商在推動企業進行IPO時,應該結合上述鎖定期規定及《徵求意見稿》正式實施後的新規定,對上市事項進行規劃,以實現股東、擬上市公司和董事、監事、高管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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