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居民投資台股?
現行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主要系依據「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其中對投資人身份、投資範圍、開戶及申報方式均作有規定。
大陸官方在修訂後的《證券帳戶管理規則》和《業務指南》中,放開了對境內港澳台居民開立A股帳戶的限制,台港澳居民於2013年4月1日起可開立大陸A股帳戶。那大陸居民是否可投資台灣股市,其相關規定如何?
現行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主要規定系依據2009年4月發布(後經2010年10月修正)的「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其中對投資人身份、投資範圍、開戶及申報方式均作有規定。
一、投資人身分條件
依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可投資台灣上市(櫃)股票的投資人身份條件為:
1、經大陸地區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的合格機構投資者(QDII)。
2、台灣上市或上櫃公司依法令規定核給有價證券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的員工。(即台灣上市或上櫃公司的大陸籍員工)
3、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的法人,其股票或表彰股票的憑證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市或上櫃買賣者,其在大陸地區依法組織登記或設有戶籍的股東(即第一上市(櫃)公司的大陸籍股東)。
4、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另依管理辦法第22條及23條規定,大陸籍員工依規定取得股東身分後,得依法認購或獲配股份。
由以上投資人身分得知,大陸地區投資人除QDII可於次級市場自由買賣台灣上市櫃股票外,其餘大陸籍自然人股東取得股票的方式,均為原始持有或依法認購或獲配股份,無法由次級市場買進股票。
二、投資範圍
依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投資範圍以下列為限:
1、上市或上櫃公司的有價證券。
2、證券投資或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3、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或公開發行公司發行的公司債。
4、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5、認購(售)權證。
6、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有價證券。
在投資範圍及數量上要注意的是,大陸地區投資人單次或累計投資取得上市或上櫃公司10%以上股份者,應依「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四條向台灣投審會申請核准。
三、開戶及申報方式
1、代理人或代表人:依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大陸地區投資人應指定台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各項證券買賣的登記、開戶、轉換、認購股份申請、權利行使、結匯申請、稅捐申報及繳納,及其他相關訴訟及非訟事件行為。
2、登記:依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大陸地區投資人應向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申請辦理登記。
3、保管機構:依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大陸地區投資人應指定經核准得經營保管業務的銀行擔任保管機構,辦理有關證券投資的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
4、開戶:依管理辦法第17條及18條規定-大陸地區投資人應由台灣地區代理人申請開設新台幣帳戶;及應檢具證券交易所登記文件,向證券商申請開戶。
5、集合投資專戶:依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上市或上櫃公司應以境外子公司或分公司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的名義,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辦理登記,並由台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有價證券賣出的開戶手續。
在開戶及交易方面要特別說明的是,現行大陸籍自然人股東於保管銀行所開立的專戶系屬限制型賣出專戶,即僅可賣出但無法購入自家或其他公司股票。另外,台灣自2013年起對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的境內證券交易所得,採取核實課稅。主要計算方式為:(交易價格-取得成本)×15%單一稅率。
綜上,台灣現行對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台灣股市方面,除了QDII外,對一般大陸籍投資人投資證券次級市場仍有所限制。隨著兩岸三地經濟投資交流發展,大陸官方於2013年4月起開放港澳台居民開立A股帳戶投資大陸股市,但由於兩岸人口、土地及經濟規模均不相等,故台灣現行對一般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台灣資本市場的開放步驟,預期仍將視是否有相關的配套管理方式出爐,才有進一步開放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