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車公用涉及的稅收問題
企業日常經營 「私車公用」的情況涉及的稅務問題應予重視,諸如個人取得的相關收入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相關支出哪些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是否屬於「營改增」範圍等等?對於這些問題,要區分員工與公司是否簽訂了租車合約進行分析。
一、員工與公司未簽訂合約
1、員工涉稅方面
員工與公司未簽訂租賃合約,員工將只涉及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稅函〔2006〕245號和國稅發〔1999〕58號文件的規定,員工從公司取得的所有與個人車輛有關的收入,如租賃費、油費、過路費、車輛保險費、維修費、停車費、洗車費等,全部視作交通補貼,在扣除各地規定的公務費用扣除標準後,按照「工資、薪金」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對於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有的地方稅務局有明確規定,更多的地方稅務局如上海、江蘇等地並未明確規定此項標準,雖然個人因公使用私車而實報實銷的油費、停車費等相關費用,個人實際並無所得,繳個人所得稅看起來不盡合理,但實務中稅務機關一般都要求全額計入工資薪金納稅。
2、公司涉稅方面
由於員工取得的各種名目的交通補貼全都納入薪資繳納個人所得稅,故公司可以納入工資總額,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如果員工實報實銷的私車費用未計入工資薪金並代扣個人所得稅,即便公司取得形式合規的發票憑證,仍不能稅前列支。
二、員工與公司簽訂租車合約
1、員工涉稅方面
形成租賃關係後,員工取得的租賃收入涉及到個人所得稅、增值稅或營業稅及附加,以及印花稅。
(1)印花稅
適用稅目為「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1‰貼花。
(2)增值稅或營業稅
計程車輛按「服務業」交5%營業稅,「營改增」範圍內的地區則繳納3%增值稅。不過要注意的是個人起徵點是20,000元,即不超過起徵點的租金免徵營業稅或增值稅,超過起徵點的則全額徵稅,同時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附加稅費。員工可去稅務局要求代開發票,員工個人需繳納增值稅的,還可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公司可合理抵扣。
(3)個人所得稅
員工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財產租賃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租賃合同中約定,與車輛相關的費用由公司承擔,則員工實報實銷的這些費用不屬於個人所得,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對此未作約定,計程車輛的員工報銷的相關費用,則難以區分是公務支出還是交通補貼,還是存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風
2、公司涉稅方面
(1)企業所得稅
公司支付給員工的租賃費,以及與車輛有關的支出,屬於公司生產經營相關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只要憑真實、合理、合法憑據,准予稅前扣除。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並非所有的費用都可以稅前列支,基本上可以這樣來判斷:與所有權相關的支出應由員工自行承擔,不得稅前列支,如保險費、車輛購置稅、修理費等;與使用權相關的支出應由公司承擔,可以稅前列支,如油費、過路費、停車費、洗車費等。許多地方對此都有明確的規定,如江蘇省(蘇國稅發〔2004〕97號)規定,車輛購置稅、保險費不得稅前列支;北京(京地稅企〔2003〕646號)規定,車輛保險費、維修費等不得稅前扣除。當然,也有些地方如天津(津地稅企所〔2010〕5號)規定除了租賃費,其他一概不允許稅前列支。
(2)印花稅
與員工一樣,適用稅目為「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1‰貼花。
3、合約注意事項
租賃合約需約定有償使用,若只是規定按行程或其他標準給與定額補貼,如每公里補償1元,員工如果未能提供租賃費發票,而是拿公司抬頭的油費發票等憑證來報銷,則仍會被認定為交通補貼,按上述無合約的方式計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外需提請注意的是,公司向非本公司員工的個人租賃的車輛,不論是否簽訂合同,租賃費均不屬於工資薪金範圍,不能以工資發放形式來達到節稅目的,還有可能引起其他勞動用工的法律訴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