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舊設備增值稅政策變化解析


財政部、國稅總局2012年5月25日頒布《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簡稱39號文),國稅總局2012年6月14日頒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簡稱24號公告),對出口貨物增值稅政策進行了整理歸類,其中出口舊設備的出口退稅政策,相較於《關於印發《舊設備出口退〔免〕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16號,簡稱16號文),變化如下:

一、擴大出口舊設備範圍

1、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的設備、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但按照有關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設備、非增值稅納稅人購進的設備,以及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地區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在本企業試點以前購進的設備,如果屬於未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均實行增值稅免退稅辦法。

2、原16號文規定,出口自用舊設備的企業,如符合退稅條件,退稅依據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通知則增加了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完稅價格。上述變化意味著,出口自用舊設備除國內採購外,一般貿易進口的設備也可以享受退稅。

但需要注意,16號文規定的舊設備包括出口企業作為固定資產使用過的自用舊設備和直接購買的舊設備,而39號文所稱已使用過的設備,明確指出係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意即外購的舊設備如果沒有使用過,出口也不能辦理出口退稅。

二、放寬申報退稅的期限

對於出口自用舊設備的企業,將出口退稅的申報期限由出口日期的90天內延至次年4月30日之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放寬了企業申報退稅的期限。

三、視同內銷改為免稅和徵稅並行

16號文規定,對未按規定申報辦理退稅的出口舊設備,不予退稅應視同內銷徵稅,主要包括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稅和雖已申報退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等,39號文和24號公告將政策調整為既可以選擇免稅,也可以選擇視同內銷,如果一旦放棄免稅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四、出口舊設備退免稅注意事項

1、出口自用舊設備應退稅額計算公式

應退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金額(不含稅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註明的完稅價格×已使用過的設備折餘價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適用退稅率

已使用過的設備折餘價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已提折舊

出口舊設備適用退稅率,根據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商品編號對應的退稅率確定。

2、出口舊設備出口退稅應提交的資料

出口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單獨填報《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退稅申報表》,並提供下列資料申報退稅,逾期的不得申報退

(1)出口貨物報關單;

(2)委託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託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定;

(3)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 4) 《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折舊情況確認表》;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其他注意事項

(1)出口企業作為固定資產使用過的設備必須是按財務制度計提折舊的;折舊金額為固定資產帳面上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已提折舊額。實務中稅務機關可能需要出口企業提供確認舊設備折舊情況的相關固定資產財務會計資料;

(2)外商投資項目已辦理採購國產設備退稅且已超過5年監管期的國產設備,不適用該辦法規定;

(3)對出口企業騙取出口舊設備退免稅的,按照騙取出口退免稅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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