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健保補充保費重點分析


台灣將於2013年1月1日起實施二代健保法,將對原本未列入一般保險費計算的其他所得(見附表)計收補充保險費。要評估二代健保對自身所得的影響,可從個人投保身分及所得來源性質開始了解。

補充保費計收對象分為投保單位(雇主)及保險對象(民眾):

一、雇主在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與其受雇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的差額,應按補充保險費費率計算繳納補充保險費。計算方式為(薪資所得總額-受雇者之投保金額總額)× 補充保險費率(第1年為2%;自第二年起,依保險費率之成長率調整)。為此,企業除應進一步檢視何謂「薪資總額」,了解每月薪資總額與投保總金額的差額外,企業的薪資處理人員是否已將公司所支付的各項費用及報酬作正確的申報,亦是應注意的重點。

另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係採「就源扣繳」方式徵繳,如給付對象非所屬員工,企業應對其投保身分做了解(如為無投保資格、免扣取補充保費者),故二代健保實行後,企業應重新檢視或開發相關扣繳作業系統。

二、保險對象(民眾)如有附表的6項所得或收入時,即需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彙繳予健保局。其計費方式為:(補充保險費費基 × 費率(第1年為2%))。保險人在評估補充保費的影響時,應注意下列幾點:

1、自身投保身分:保險人應清楚了解自身是否為補充保費免扣取對象? 如常年旅居在外、在台已無戶籍之人,因其已無健保投保身分,自然不屬補充保費的徵繳對象。

2、所得申報種類:保險人在取得所得及收入時,應留意扣繳憑單上申報的所得稅代碼(如附表)是否正確?如所領取的是免稅加班費(正確的所得稅代碼為00),若扣繳義務人填製成薪資所得(所得稅代碼50),即可能形成需徵繳的情形。

3、補充保費上下限:在附表的6項所得及收入中,除獎金係採全年累積的計算方式外,其餘5項都是採「單人單次」的課徵方式。即補充保費是按人按筆計算,由扣費義務人於當次給付時扣取,不累計,不結算。

4、各種所得及收入特性:

(1)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其係指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部分,即保險人應特別注意該獎金是否已列入於一般保險費計算?以免重複繳納。

(2)兼職薪資所得:無一定雇主的職業工會會員,因已將自不同單位領取薪資納入一般保險費計算基礎。故從不同的單位領取的兼職薪資,毋須重複計收補充保險費。

(3)執行業務所得:係指總收入,不可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但醫師、律師及會計師等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若以執業身分參加健保即已依執行業務所得計算一般保險費,這部分將不再重複扣取補充保險費。

(4)股利收入:投資台灣存託憑證及海外企業來台掛牌公司股票(F族群)所獲配的股利收入,因屬海外所得亦不納入補充保費的徵繳範圍。

(5)租金收入:以承租方為法人或公司行號為課徵目標,如承租方為一般民眾,則不需被扣取補充保險費。

特此提醒,補充保費亦屬健保費性質可全額列入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二代健保即將上路,企業及民眾應清楚了解徵繳原則,在合法的範圍內作最佳所得規畫,才可實現二代健保真正的量能負擔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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