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核算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不徵稅收入是相對於應稅收入而言,不屬於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而免稅收入則是應稅收入的一部分,屬於企業的應稅所得,但按照稅法規定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收入,是一種稅收優惠。

一、不徵稅收入核算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徵稅收入:1、財政撥款;2、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

並不是所有的財政性資金皆可作為不徵稅收入,根據《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財政性資金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因此,企業收到的企業上市獎勵、街道財政返還、拆遷補償等收入不符合上述條件,均不屬於不徵稅收入。

企業取得的財政性資金符合不徵稅收入的條件,若企業的不徵稅收入形成費用,收到的財政性資金應計入補貼收入,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不徵稅收入形成的費用不得扣除;若企業的不徵稅收入形成資產,收到的財政性資金應計入遞延收益,遞延收益按照資產折舊年限攤銷至補貼收入,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補貼收入形成資產的折舊、攤銷不得扣除。

另外,企業取得的財政性資金在5年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6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免稅收入核算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免稅收入包括: 1、國債利息收入。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企業取得國債利息收入在會計處理上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利息收入,但稅法免稅的國債利息收入則應根據以下不同情況來確定。

1、企業直接從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徵企業所得稅。

2、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取得利息收入可享受免稅的部分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國債利息收入= 國債金額× ( 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上述公式中的「國債金額」,按國債發行面值或發行價格確定;「適用年利率」按國債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確定;如企業不同時間多次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持有天數」可按平均持有天數計算確定。

(二)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包括投資設立公司、股權形式增資、受讓公司股份投資、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等,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 根據國稅函〔2010〕79號第4條規定,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為收入的實現。

三、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納稅申報

《企業所得稅法》明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不徵稅收入與免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都可以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不得彌補當期及以前年度應稅項目虧損,當期形成虧損的減徵、免徵所得額項目,也不得用當期和以後納稅年度應稅項目所得抵補。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申報中,會計和稅法存在差異的可直接在申報表附表中填寫調整金額,會計上不需要做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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