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企業定期存單質押與對外擔保


「單位定期存單」與企業在銀行辦理定期存款時,銀行為企業開具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不同。「單位定期存單」須經特別程序開立,企業向貸款人交付「單位定期存單」後,質權始成立。根據外管局規定,大陸企業可用存單提供對外擔保,但銀監會所規定的開立「單位定期存單」程序,目前適用於國內貸款人,外管局和銀監會的規定存在落差,因此在實務中,企業難以用定期存單提供對外擔保,需「借道」境內銀行Stand by L/C提供對外擔保。

以銀行存單對債務提供擔保稱之為「權利質押」。《物權法》規定,以權利質押時,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企業存單質押,該權利憑證為「單位定期存單」。

「單位定期存單」與企業在銀行辦理定期存款時,銀行為企業開具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以下簡稱「開戶證實書」)不同。2007年銀監會公布施行的《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規定》規定,開戶證實書不得作為質押的權利憑證,借款人必須委託貸款人依據開戶證實書,向存款行特別申請開具定期存款權利憑證,此權利憑證也即「單位定期存單」。「單位定期存單」一旦交付給貸款人,存單質權即設立。

根據《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規定》規定,「單位定期存單」開立程序如下:

一、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開戶證實書等資料
借款人以本人或他人的單位定期存單出質,首先應向貸款人提交存款人的開戶證實書、存款人委託貸款人向存款行申請開具單位定期存單的委託書、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預留印鑑或密碼。對於非借款人本人的開戶證實書,還應提供存款人同意由借款人為質押貸款目的而使用其開戶證實書的協議書。

二、貸款人向存款行申請開具單位定期存單及確認書
貸款人經審查同意借款人的貸款申請,將開戶證實書和開具單位定期存單的委託書一併提交給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請開具單位定期存單和確認書。

三、存款行開具單位定期存單及確認書
存款行審查開戶證實書等資料及存款屬實後,保留開戶證實書及協議書,並於3個工作日內開具單位定期存單。在開具單位定期存單的同時,存款行還需對單位定期存單進行確認,出具單位定期存單確認書。確認書應由存款行的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與單位定期存單一併遞交給貸款人後,質權設立。

《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規定》另強調,貸款人不得接受未經存款行確認的單位定期存單作為貸款的擔保。

《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規定》要求,單位定期存單用於貸款質押時,其質押擔保的貸款數額一般不超過存款金額的90%,且存單金額應能覆蓋貸款本息。對於質權的實現,則規定:

1、如果借款人發生違約事項,貸款人和出質人(存款人)可以協議以單位定期存單兌現或以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處分單位定期存單。以單位定期存單兌現時,貸款人應向存款行提交單位定期存單和其與出質人的協議。

2、存單質押期限先於貸款期限屆滿的,貸款人可以提前兌現存單,並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款項提前清償借款或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提存的具體辦法由各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

3、貸款期限先於質押的單位定期存單期限屆滿,借款人未履行其債務的,貸款人可以繼續保管定期存單,在存單期限屆滿時兌現用於抵償貸款本息。

至於若用大陸企業定期存單提供對外擔保,則因存在外管局和銀監會的規定落差,而在實務中難以操作。根據外管局《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規定,大陸境內企業(擔保人)可以《擔保法》第二節七十五條規定的權利(其中含「存單」)對外質押,向境外債權人承諾,當債務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償付債務時,由擔保人履行償付義務。

可見,外管局允許境內企業在辦理了對外擔保備案手續後, 以企業定期存單,為自身或境內外子公司在境外融資提供擔保。但銀監會卻尚未就對外擔保項下開具「單位定期存單」出台操作規範,《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規定》關於開具單位定期存單及確認書的相關操作,僅針對貸款行在大陸境內的情形,是否能適用或參照適用於以單位定期存單提供對外擔保, 並無明確說法。實務中,大陸企業提供對外擔保,大陸境內存款行一般不配合出具單位定期存單及確認書,因此企業直接以單位定期存單提供對外擔保,實務中無法辦理,只能將單位定期存單質押給境內銀行,申請開具Stand by L/C在境外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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