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外貸款置換操作實務及外匯規定
當下台商若向大陸銀行借人民幣,成本一般都維持在6%甚至7%以上的高位,而且貸款到期時,大陸銀行通常不允許借新還舊,而是要求還舊借新,即貸款期限屆滿後必須先償還貸款,再看銀行是否願意重新放貸,這使得台商在大陸境內的資金調度產生許多限制。尤其是資產和資金需求都在大陸的台商,向大陸銀行借款成本太高,向境外銀行借款則苦於沒有境外資產可供擔保。
儘管大陸業已開放「內保外貸」業務,但由於大陸銀行向境外銀行開立美元Stand by L/C會占用銀行本身對外擔保額度,所以直至大陸銀行可開立人民幣Stand by L/C(實務中可不占用對外擔保額度)以及台灣銀行可承作OBU人民幣業務後,「內保外貸」才得以在實務中真正推廣運用。但如果台商已將大陸境內資產抵押給大陸銀行,如何才能憑藉同一資產及人民幣Stand by L/C實現在境外融資,以及境外資金如何歸還大陸境內人民幣貸款,是大陸台商需進一步解決的問題。
通常,若台商已將大陸境內資產抵押給大陸銀行,並支付給大陸銀行不菲的利息,要在同一家大陸銀行實現貸款直接轉換為開證銀行只有1%左右收益的人民幣Stand by L/C業務,基本不可行,因此,大陸台商需先憑藉境外大股東擔保向境外銀行融通一筆相當於境內人民幣貸款金額的資金,以增資、外債或預收貨款等名義匯入大陸,設法償還大陸銀行貸款後取回抵押品,然後重新抵押給另一家願意為其開立人民幣Stand by L/C的大陸銀行,憑人民幣Stand by L/C釋放原境外大股東提供的擔保。
由於大陸銀行開立人民幣Stand by L/C能賺的錢和直接貸款比起來要少得多,因此大陸銀行多會要求台商配合存款,或加強貨款往來業務關係。反過來看,台商基於分散風險和便利資金調度的考慮,往往希望多找幾家銀行分別開立人民幣Stand by L/C,問題是大陸銀行一般不會願意接受在已經抵押給別家銀行的房產餘值上再設定抵押。其實,台商大可不必為此費心,因為無論產證上是否有體現房產明細情況,在房產交易中心的備案資訊裡都可以查到,只要房產是可以明確區分的,台商完全可以將其房產分拆抵押給不同銀行,分別辦理抵押登記,這樣的做法銀行也可以接受。
如上所述,境外借款可以增資、外債或預收貨款等名義匯入大陸。若以預收貨款名義匯入,由於預收貨款屬貿易項下,大陸外管局對貿易項下美元結匯為人民幣條件限制較資本項下寬鬆,不會產生美元貨款無法結匯為人民幣的問題,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用途也無特別限制,但以預收帳款名義匯入,會造成收款企業的外匯總量有差額,此時,需注意外管局核查風險。而台商向境外銀行借美元或是人民幣,以增資或外債名義匯入大陸後的政策則不同於預收貨款:
(一)增資
如果以美元增資進入大陸,不得結匯償還未使用的人民幣貸款。如果以人民幣增資,則沒有此類限制,可以償還國內外貸款。
(二)外債
如果借美元外債,美元外債只能用於償還外幣貸款,不得結匯償還人民幣貸款,無論人民幣貸款是否已經使用;而若是借人民幣外債,則可以償還國內外貸款。但境外借人民幣利率相對較高,且人民幣外債不分長期、短期,按發生額占用外債額度,也即,人民幣外債償還了,額度不會恢復,除非用人民幣外債轉增資本,且若人民幣外債辦理第二次延期,還將占用新的外債額度。而境外借美元利率相對較低,且美元外債只有一年以上的中長期外債永久占用外債額度,不會恢復;若是一年以下的短期外債,歸還後額度可以恢復,但是短期外債延期後實際借款期限超過一年的,則視同中長期外債。
人民幣增資資金可以轉存為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存款,但人民幣外債資金不得轉存,而美元無論是增資還是外債,均可以轉存一年內或一年以上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