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課稅身分最新認定原則
現行台灣所得稅法規定,台灣的「居住者」每年需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在過去對於「居住者」的認定,始終未有明確定義。台灣財政部於2012年9月頒布解釋函令,明確了居住者的認定原則,並且將於2013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台灣《所得稅法》現行依住所、居留天數等因素,將所得課徵方式分為結算申報及就源扣繳兩套制度,故在繳納所得稅時,需先對個人的課稅身分進行認定。居住者應採所得稅結算申報制度,在當年度所得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依照累進稅率進行課稅,並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基本稅負;非居住者則採就源扣繳制度,將各項所得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於給付時進行扣繳。
依據《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規定,居住者是指在台灣「有住所且經常居住」者,或在台灣沒有住所而於一個課稅年度合計在台待滿183天者。但在過去法令沒有明確對「住所」及「經常居住」定義下,多數形成就個案進行事實認定的情形,而現行實務上又多以在台是否設有戶籍來認定居住事實。即納稅義務人在台設有戶籍,則視為在台有住所且有久住的意思,即符合居住者定義,每年需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對於許多長期居住在海外的華僑及台商而言,其生活重心多已不在台灣,但只要在台灣仍設有戶籍,過去往往仍被視為台灣居住者,而需進行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將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進行申報,故容易產生課稅爭議。
台灣財政部有鑒於此,於2012年9月頒布解釋函令,對《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居住者作出明確的認定原則,規定居住者係為一個課稅年度內在台灣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在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居住滿31天。
2、在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居住未滿31天,但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台灣境內者。
對於生活及經濟重心是否在台灣境內,由稽徵機關考慮納稅義務人的家庭、職業及社會關係等因素,參照下列原則進行綜合認定:
1、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2、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台灣境內。
3、在台灣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雇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台灣境內。
綜上所述,在台居住者適用所得稅結算申報制度,稅率為5%-40%,而非居住者則於取得所得時進行就源扣繳,扣繳稅率則多為20%。此次解釋令頒布的居住者認定原則,對於長期於國外居住的華僑或台商而言,在台灣設有戶籍且居住未滿31天者,特此提醒尚須檢視個人在台灣的各項行為,是否足以證明其生活及經濟重心不在台灣?才可適用就源扣繳方式申報在台所得,否則仍應依照居住者身分,進行所得稅結算申報方式進行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