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方式下處置房地產土地增值稅分析
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簡稱「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徵收的一種行為稅。土地增值稅計稅依據為轉讓收入與規定扣除項目金額的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舊房評估價格和相關稅金等,土地增值稅稅率分為30%、40%、50%和60%四檔稅率。
不同的房地產處置方式,其土地增值稅負大不相同:
假設境外A公司於2002年1月在境內設立B公司,註冊資本2000萬元,購置房產原值1000萬元;至2011年12月B淨資產為1000萬元(假設2012年1月土地、房產淨值550萬元,且不考慮其他稅金影響)。
一、出售
假設2012年1月B將上述房產按市場價出售,取得價款4000萬元。
扣除項目金額=1000+1000×5%①×10年=1500萬元
增值幅度為=(4000-1500)/1500=166%,適用稅率為50%
土地增值稅=(4000-1500)×50%-1500×15%=1025萬元
①按財稅〔2006〕21號規定,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另外,B出售房產還需就出售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606.25萬元(4000-550-1025,未考慮企業其他虧損)及營業稅200萬元(4000萬×5%)(暫不考慮營業稅及附加)。
二、股權轉讓
假設2012年1月A將B的股權轉讓,取得現金支付對價4450萬元,由於股權轉讓不涉及B的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A需對股權轉讓行為按交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4450①-2000②)×10%=245萬元
①其中4000萬元為房產轉讓價格,450萬元為未包含土地、房產的淨資產價格
②A設立B的投資成本從出售房產、股權轉讓的稅款來看,股權轉讓負擔的稅款較低。但根據國稅函〔2000〕687號規定,若股權形式表現的主要是房地產,且以轉讓房地產為盈利目的股權轉讓形式應徵收土地增值稅。即A轉讓B股權時,若B的主要資產只有房地產,且B不以任何形式進行經營,則A的股權轉讓行為有可能被追繳土地增值稅,其金額按房產視同出售計算。
三、作價投資
假設2012年1月B將所持房產作價4000萬元向另一公司進行投資,根據財稅字〔1995〕第48號規定,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該投資、聯營企業為房地產企業的,則不能享受免稅規定);被投資企業將房產再轉讓時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和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以房產作價投資的應按公允價視同出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合併與分立
企業可通過合併將持有房產併入購買方,財稅字〔1995〕48號規定在企業兼併中,對被兼併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併企業中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而企業分立過程中,對房產、土地的分割,被分立公司分立時未取得相應的收入和其他經濟利益,也沒有實現土地轉讓增值額。因此,企業分立對房產、土地的分割不屬於土地增值稅的徵稅範圍,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合併與分立雖不繳納土地增值稅,但屬於企業重組行為,根據財稅〔2009〕59號規定,除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重組行為外,應按公允價格計算繳納所得稅。
企業除上述四種方式外,還可通過整體資產出售、無償轉讓和抵償債務方式處置房產,但上述方式都需視同出售房產繳納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