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涉及的財稅問題


企業清算期間與經營期間的財稅處理存在較大差異,經營期間的會計假設基礎為持續經營,但清算期間卻不能以持續經營作為會計假設。企業的清算所得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匯出時企業需代扣代繳境外股東的企業所得稅;若境外股東還有視同投資轉讓的所得,此部分所得稅需按照股權轉讓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

企業進入清算階段後,其適用的會計處理方法與稅務管理方法均較正常經營企業有較大的差異,重點分析如下:

一、企業清算會計處理

企業清算的會計處理在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中 未有專門表述,實務中主要參照《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 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執行。

1、清算企業的會計處理
宣告進入清算的企業,在清算組成立之前仍以該 企業作為一般會計核算主體,對資產、負債進行清算核 實,並由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時點的資產狀況出具專項 審計報告。審計報告中資產負債表日期截止至清算開始 日,利潤表以年初至清算日作為一個獨立的會計期間。

2、清算組的會計處理
首先,企業不再適用持續經營會計假設政策,無需 計算企業遞延所得稅資產與遞延所得稅負債。其次,對 清算企業資產按變現價值計算,不再計提各項準備,如 壞帳準備、存貨跌價準備;再次,清算企業以清算期做 一個會計期間等進行會計處理。

清算企業會計科目設置不同。增設3個清算損益類 科目,包括「清算費用」、「土地轉讓收益」和「清算 損益」,分別用以核算清算過程中發生的費用,被清算 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支付的職工安置費, 清算期間處置資產、確認債務等發生的損益;取消了與 持續經營相關的「長期攤銷費用」、「遞延所得稅資 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等項目;有調整項的帳戶都 要和其被調整帳戶合併,按照所反映內容淨值核算,如「固定資產」帳戶與「累積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 備」帳戶合併為「固定資產」。

3、實務落差
以上會計處理是針對一般清算做出的規定,而對於 一些業務比較簡單的企業,實務中往往不做清算開始時 的清產核資的審計報告(依主管稅務機關要求而定), 清算組也實質由原有管理人員擔任並繼續沿用原企業會 計帳冊,待在清算事項全部完畢後由審計機構根據清算 要求對會計科目進行調整形成最終清算審計報告。

二、企業清算稅務處理

企業清算涉及的稅務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 稅、土地增值稅等相關稅種處理業務。

1、企業所得稅
(1)清算期開始之前企業所得稅處理。從清算期 當年1月1日至企業進入清算日,做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 度,在進入清算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 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2)清算期間企業所得稅處理。清算企業整個清 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以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 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 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後的餘額,為清算所得,彌 補以前年度可彌補虧損後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此處需 要關注的是處理資產與負債時採用的均為計稅基礎(即 歷史成本按稅法規定計算的淨值),而不是會計帳面價值。

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 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結清稅款。

2、清算企業股東所得稅處理
根據財稅〔2009〕60號文規定,清算企業股東收 到剩餘資產分配時按以下原則處理:

(1)剩餘資產金額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 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部 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區別股東性質,納稅情況為:

(2)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餘額,對於台資企業,應按匯出時的匯率折算原投資幣種金額,超出股東投資成本(含計入資本公積的股本溢價)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再折為人民幣繳納企業所得稅,此部分通常係資本公積或人民幣升值而形成。

三、其他稅種

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與正常經營企業處置、銷售相關資產或土地使用權等發生涉稅事項處理相同,但對於帳面留存無法再抵扣的進項稅額需轉入清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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