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發行單用途「消費卡」的新規分析
中國大陸消費市場上有各種預付費性質的消費卡,如「斯瑪特服務卡」、「雅高e卡」、「聯華OK卡」、「付費通卡」等。消費卡,其實在法律上主要是指兩種類型的預付卡,即多用途預付卡和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其中專營發卡機構發行,可跨地區、跨行業、跨法人使用的是多用途預付卡,如百聯OK卡;而商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企業發行,只在本企業或同一品牌連鎖等企業購買商品、服務的是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稱「單用途消費卡」),如家樂福消費卡。因2010年9月1日出台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明確,發行多用途預付卡屬於從事支付業務,外商進行投資需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准,使得發行多用途預付卡並具有外資背景的企業不得不變更為內資。當時同樣具有支付功能的單用途消費卡,亦受此影響,使得諸多外商投資企業對今後能否繼續發行單用途消費卡也是疑問重重。
直至2011年5月23日,為規範單用途消費卡的管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監察部等部門《關於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尤其是商務部於2012年9月21日公布並決定於2012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使得單用途消費卡的發行終於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也使得發行該類卡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繼續經營發卡業務。
依照《辦法》規定,從事發行單用途消費卡的外商投資企業,要從事發卡行為,必須符合一系列的條件,並遵守一系列的監管規定,主要如下:
一、發卡企業的主體條件
允許進行發卡的企業主要是從事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的企業法人,具體分三種類型:
1、集團發卡企業,指發行在本集團內使用的單用途卡的集團母公司,其中集團是指由同一企業法人絕對控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2、品牌發卡企業,指發行在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使用的單用途卡,且擁有該品牌的企業標誌或註冊商標,或者經授權擁有該企業標誌或註冊商標排他使用權的法人企業,其中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是指使用同一企業標誌或註冊商標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3、規模發卡企業,指除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之外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上一會計年度年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上,或工商註冊登記不足一年、但註冊資本在100萬元以上的企業。
二、發卡業務需要進行備案
發卡企業應在開展發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其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註冊地省一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規模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註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規範消費卡的發行和購買行為
為防範利用消費卡洗錢、套現、偷逃稅款以及行賄受賄等,《辦法》還明確:
1、建立消費卡購卡實名登記制度,即對於購買記名消費卡和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消費卡的單位或個人,由發卡人進行實名登記。
2、實施消費卡非現金購卡制度。即單位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通過銀行轉帳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
3、實行消費卡限額發行制度,即不記名消費卡面值不超過1,000元,記名消費卡面值不超過5,000元
四、強調資金監管
為保證消費卡預收資金安全,防範可能出現的兌付風險,《辦法》明確:
1、主營業務為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發卡企業,預收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40%;主營業務為居民服務業的發卡企業的預收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工商註冊登記不足一年的發卡企業的預收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註冊資本的2倍。
2、規模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於上一季度預收資金餘額的20%;集團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於上一季度預收資金餘額的30%;品牌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於上一季度預收資金餘額的40%。
3、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確定一個商業銀行帳戶作為資金存管帳戶,並與存管銀行簽訂資金存管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