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新政分析
2012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關於明確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操作細則的通知》(銀發〔2012〕165號),進一步細化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事項,主要涉及帳戶種類、人民幣資本金與人民幣外債的使用限制等相關規定。
一、境外人民幣資金來源
1、通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取得的人民幣;
2、匯出境外的人民幣利潤和轉股、減資、清算、先行回收投資所得人民幣;
3、在境外通過發行人民幣債券、人民幣股票以及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幣。
二、帳戶種類
外商人民幣直接投資類型主要包括新設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對現有企業增資、併購或收購境內企業、人民幣再投資及提供人民幣貸款(即人民幣外債)等,其所對應開立的帳戶也不盡相同。
1、新設企業或增資
(1)前期費用
境外投資者新設企業若存在前期費用,只能向境內銀行申請開立一個人民幣前期費用專用存款帳戶,帳戶名稱顯示為「存款人名稱+前期費用」,用於支付與投資項目有關的前期費用,如可行性研究費用、評估諮詢費用及相關的差旅費、業務招待費、房屋租賃費等,但不得用於土地招拍掛或購買房產。企業設立後,此帳戶餘額只能轉入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帳戶或原路退回。
(2)註冊資本
新設企業或已設企業增加註冊資本的,首先需取得商務部頒發的企業設立或註冊資本變更的批覆;其次才能向其註冊地的銀行申請開立一個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帳戶,帳戶名稱顯示為「存款人名稱+資本金」。
2、併購或收購境內企業、再投資
(1)併購或收購
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資金併購境內企業設立企業或收購企業中方股權的,其中方股東均需憑商務部頒發的企業設立或股權變更的批准文件,開立一個人民幣併購或人民幣股權轉讓專用存款帳戶,帳戶名稱顯示為「存款人名稱+併購或股權轉讓」。只有在併購和股權轉讓行為完成後上述帳戶內的資金方可使用。
(2)再投資
境外投資者通過利潤分配、清算、減資、股權轉讓、先行回收投資等獲得的人民幣資金用於境內再投資的,應開立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帳戶,帳戶名稱顯示為「存款人名稱+再投資」,待取得批准文件後可對外支付或轉入資本金專用存款帳戶。
3、人民幣外債
企業需註冊資本金按期足額到位後,方可從境外借入人民幣外債,但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不得借用人民幣外債。一筆人民幣外債只能開立一個人民幣境外借款一般存款帳戶。
三、人民幣註冊資本金及外債的最新規定
1、人民幣外債額度規定
企業向境外借入的人民幣外債需和外匯借款合併計算總規模,外匯外債的額度為短期外債餘額與長期外債發生額的合計數,人民幣外債卻是按照借入外債的發生額計算其總規模,並包括以本企業為受益人的境外擔保人民幣實際履約金額,除首次外的展期人民幣外債皆需計入規模內,因此企業可延長借款年限,以避免多次展期占用外債額度。人民幣外債額度一經占用不可恢復,唯將人民幣外債轉增資本的部分可予以恢復。
2、人民幣註冊資本金及外債的使用規定
(1)不得用於投資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於委託貸款,不得購買理財產品、非自用房產。
(2)對於非投資類企業,不得用於境內再投資。
(3)可以償還國內外貸款,有別於外幣資本金對於國內人民幣貸款,只可償還已使用部分,而外幣外債卻是不能結匯歸還人民幣貸款,不管是否已使用。
(4)除支付工資及用於企業差旅費、零星採購、零星開支等用途的備用金以外,不可劃轉至境內同名人民幣存款帳戶。
(5)人民幣資本金可轉存一年期以內的定存,而人民幣外債不得轉存。此外,在辦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時,必須辦理國際收支申報。同時銀行不得為未完成驗資手續的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帳戶辦理人民幣資金對外支付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