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遷收入新舊政策差異分析
對於政策性搬遷所得稅處理,新40號公告更加細化了原有118號文不足的內容,如政策性搬遷類型、搬遷收入及支出種類等,且增加了搬遷完成的判斷、搬遷損失結轉及累計虧損彌補等內容,但最大的變化是新購置資產的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大陸國稅總局於2012年8月10日發布新的政策性搬遷所得稅處理辦法,即40號公告,並宣布廢止國稅函〔2009〕118號文,40號公告在搬遷收入、支出項目上做了更具體說明,同時最大的變化是重置資產及土地的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扣除,增加了企業稅收負擔。
40號公告與118號文的具體差異可見下表。

按照原118號文規定,企業若有重置計劃,搬遷收入中可扣除新購入固定資產及土地的支出,但40號公告明確規定搬遷收入不得扣減上述支出,極大增加了企業的納稅成本。假設某企業搬遷有重置計劃,取得搬遷補償5000萬元,新購固定資產及土地支出2500萬元,員工安置支出1000萬元。
按照118號文,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500萬元(5000-2500-1000),計算所得稅為375萬元(1500×25%);
按照40號公告,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4000萬元(5000-1000),所得稅為1000萬元(4000×25%)。
可見按新辦法企業要多繳納625萬元的所得稅。
此外,對於重置的土地使用權,40號公告規定按原有土地使用權淨值做為計稅基礎,若換入土地價值高於原有土地淨值,則企業可少繳一定的印花稅及契稅,但從長遠來看,換入土地的攤銷成本變少,所得稅前扣除金額變少,且該土地未來再次轉讓時,需繳納更多的土地增值稅,故企業應權衡利弊。
最後需注意的是,對截止2012年10月1日已經搬遷但尚未最後完成的,要求企業一律按照新辦法執行。新辦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經完成搬遷且已按原規定進行稅務處理的,不再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