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復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基本內容介紹


台灣立法院在2012年7月25日三讀修正通過了,建立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的《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前項法令並已於2012年8月8日經總統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台灣財政部說明:為了避免新稅制對經濟發展造成衝擊,並且兼顧租稅公平、經濟發展、簡政便民及稅收四方面,本次立法及修法的重點如下:

一、在個人方面,將證券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並採二階段施行

(一)2013及2014年期間,投資人或處分股票性質若屬以下幾種情形之一的,證券交易所得應採「核實課稅」(即強制核實課稅範圍):

(1)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
(2)出售興櫃股票100張以上;
(3)出售2013年以後上市(櫃)股票10張以上;
(4)非居住者。

若屬非強制核實課稅的上市(櫃)或興櫃股票,則採雙軌制,即採「設算所得、就源扣繳」及「核實課稅」二者擇一的方式課稅。其中:

「設算所得、就源扣繳」屬分離課稅性質,即所得人於台灣股價指數高於8,500點時,每筆賣出金額依各級距規定的推估純益率,課徵20%的證所稅,而適用各級距的股價指數係以賣出前一日的收盤指數為準(相關股價指數推定純益率列表,請詳附表)。

「核實課稅」係採分開計稅(即以單一稅率15%,與綜合所得稅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與綜合所得稅合併於每年5月底前報繳)的方式課徵,若產生投資虧損得自當年度的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但不得後延以後年度。在此期間,屬非強制核實課稅的上市(櫃)或興櫃股票,若投資人欲選擇「核實課稅」方式繳稅,需於2012年12月15日前向其證券戶所屬的證券商申請選定適用。

(二)2015年起,除在強制核實課稅的範圍內,增列「當年度證券出售金額10億以上者」外,亦對非強制核實課稅的上市(櫃)或興櫃股票停止「設算所得、就源扣繳」課稅方式的選用,而採「核實課稅」的單軌制。

(三)台灣財政部為了鼓勵投資人長期持有股票,在本次的立法及修法中亦規定有「長期持有優惠」,即(1)投資人持有股票1年以上,所得減半課稅。(2)初次上市櫃後繼續持有滿3年,所得再減半課稅。

二、在營利事業方面,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仍維持於最低稅負制課徵

不同的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配合修正,於2013年起,基本所得扣除額由原有的新台幣200萬元降為50萬元,同時基本所得稅率由原有的10%-12%調高為12%-15%。同時在營利事業方面,亦規定有長期持有優惠(持有股票3年以上,所得減半課稅),以及盈虧互抵觀念(投資虧損得自當年度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並且得後抵5年)。

雖然台灣工商界及財經學者對最終定案的證交稅內容,仍有不同的聲音。在此可提醒常年旅居海外的台商人士,應注意自身「納稅身分」。若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在本次的立法及修法中,在證所稅方面將屬強制核實課稅的範圍。但是否一定會造成在台稅賦的負擔?應綜合考慮「個人所得內容」及可善用「長期持有優惠」政策,即若屬非證券交易所得較高者,「非居住者」身分可能較為有利;反之,若屬證券交易所得較高者,「居住者」身分可能較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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