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出口退稅新政策
2012年5月以來,大陸國稅總局陸續發布了《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簡稱39號文)和《關於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簡稱24號公告),對目前的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進行了梳理、規範、擴圍、統一和簡化,主要
內容如下:
一、適用增值稅出口退稅貨物勞務範圍擴大
1、視同自產產品的貨物範圍擴大
對於滿足條件的生產企業外購用於出口的產品,只要與本企業自產貨物同類型或具有相關性,即可視同自產產品享受出口退稅,即生產企業代理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範圍擴大。生產企業必須達到以下條件:(1)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2)已持續經營2年及2年以上。(3)納稅信用等級A級。(4)上一年度銷售額5億元以上。
2、以前外貿企業不能憑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出口退稅,39號文中增加了這一項,這也就意味著外貿企業進口的貨物,若需要出口的,可申報出口退稅。
二、外貿企業委託加工產品出口退稅的變化
以往的增值稅規定中,外貿企業委託加工出口的產品,需要區分原材料和加工費,分別按原料和出口成品的出口退稅率申請出口退稅,新的規定要求外貿企業需將原材料賣斷給受託加工企業,受託加工企業再將原材料和加工費合併開在同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外貿企業憑該發票按成品的出口退稅率申請出口退稅。實際上這個變化,加大了外貿企業的資金管理等成本。
三、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貨物範圍擴大
以下貨物在以往的規定中要作為視同內銷業務徵收增值稅,現在企業可申報為免稅業務:(1)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增值稅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勞務。(2)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出口貨物勞務。(3)已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卻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
以上免稅業務,企業也可以選擇放棄免稅申請,且一旦放棄,36個月內不得更改。
四、進料加工復出口視同內銷的變化
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若不能滿足出口退稅條件且未申請免稅的,視同內銷時應繳納的銷項稅額,原來的計算方法是與小規模納稅人處理方法一致,即按出口離岸價格/(1+徵收率)×徵收率計算。39號文對此重新規定為按差額計算如下: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耗用的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金額 )÷(1+適用稅率)×適用稅
五、擴大和規範了舊設備出口退免稅政策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的設備、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但按照有關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設備、非增值稅納稅人購進的設備,以及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地區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在本企業試點以前購進的設備,如果屬於未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均實行增值稅免退稅辦法。
六、申報期限放寬
現行的申報出口退稅的截止期限為,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天後第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24號公告將此期限大大放寬,調整為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即由原定90天調整為最長470天(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不過同時也取消了申報延期的規定。此規定追溯到2011年1月1日生效,即2012年7月1日前出口的貨物,申辦出口退稅的期限也延長到了2013年4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日。
另外,現行出口退稅政策要求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有12個月審核期,在審核期內不退稅,待審核期滿的當月一次性退回;而審核期為12個月的小型出口企業,也是當年不退,在次年一次性退還。39號文和24號公告中取消了相關規定,無需等待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