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貿易外匯政策最新規定


大陸近期出台《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號,以下簡稱1號公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以下簡稱38號文),分別對經常項目下貨物貿易外匯管理進行了修改和更新。

一、企業無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1號公告規定,從8月1日起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企業辦理出口報關時不再提供核銷單,無需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即取消了原先出口後必須在210天內收匯的規定。外匯管理局對企業的貿易外匯管理方式由現場逐筆核銷改變為非現場總量核查。

這並不代表企業出口可以不收匯或不按出口額收匯,外匯管理局會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原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以及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停止使用),全面採集企業貨物進出口和貿易外匯收支逐筆數據,定期比對、評估企業貨物流與資金流總體匹配情況,對存在異常的企業進行重點監測,如企業有以下情況時,外匯管理局將實施現場核查:

1、任一總量核查指標與本地區指標閾值偏離程度50%以上;
2、任一總量核查指標連續四個核查期超過本地區指標閾值;
3、預收貨款、預付貨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項貿易信貸餘額比率大於25%;
4、一年期以上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項貿易信貸發生額比率大於10%;
5、來料加工工繳費率大於30%;
6、轉口貿易收支差額占支出比率大於20%;
7、單筆退匯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且退匯筆數大於12次;
8、外匯管理局認定的需要現場核查的其他情況。

二、對企業實施動態分類管理

外匯管理局根據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的合規性及其與貨物進出口的一致性,將企業分為A、B、C三類。其中對A類企業進口付匯單證簡化,對B、C類企業在貿易外匯收支單證審核、業務類型、結算方式等方面實施嚴格監管,B、C類企業監管年限為一年。

上一篇在大陸企業申請IPO過程中關聯關係核查重點
下一篇企業出口退稅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