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企業申請IPO過程中關聯關係核查重點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

申請IPO的企業被關注各種關聯關係,一是因為不當的關聯交易會虛增企業利潤,還因為沒有了某種關聯關係,業務、經營的獨立性也會存在問題,關聯關係背後往往存在利益輸送、股份代持問題等。律師在核查時,首先根據以下關聯方進行關聯關係判斷:

一、關聯自然人主要包括

1、直接或間接持有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3、前兩項自然人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18週歲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4、直接或間接控股股東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5、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與公司有特殊關係,可能造成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二、關聯法人主要包括

1、直接或間接的控投股東;
2、控股股東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其它企業;
3、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動人;
4、關聯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或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它法人;
5、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與公司有特殊關係,可能造成利益傾斜的法人(如上交所就規定:包括持有對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等)。

證監會在對申請IPO企業進行審核時,往往提出更為嚴格的要求,這也要求律師在核查時,根據具體情況將工作在以下這些方面進一步做細、做紮實:

1、核查前十大客戶與發行人、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員是否存在關聯關係(以確定是否存在利益輸送的行為);

2、核查主要外協廠商與發行人、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員是否存在關聯關係(以確定是否存在利益輸送的行為);

3、「突擊入股」的股東或以風險投資方式參與的股東與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管是否存在親屬及其他關聯關係,其成為發行人股東是否合法合規(以防止委託持股、信託持股、利益輸送問題-風投投資的其他企業是否提供業務或資金支持給發行人),如要求提供新增自然人股東最近5年的履歷,披露法人股東最近3年的持股人相關情況,入股過程中歷次增資行為的合法性、增資資金來源及其合法性、股權轉讓的真實性、受讓方身分背景、轉讓價格及定價依據、對價支付情況、受讓方支付款來源的合法性等等;

4、有案例顯示,「間接的關聯交易」甚至被關注到:某供應商是否屬於發行人的關聯方,某供應商若非關聯方則是否從發行人關聯方購買產品再銷售給發行人,交易價格是否公允。

5、上市前重要關聯公司的註銷或者通過股權轉讓賣掉關聯公司會被重點關注,例如,某擬上市公司關聯A公司和B公司被註銷,被要求披露:

(1)上述兩家公司的歷史沿革,具體業務情況,發行人上述兩家公司並行的原因,未將上述兩家公司納入發行人體系的原因,報告期內各年度的經營狀況和財務數據;

(2)註銷上述兩家公司的原因及合法合規性,上述兩家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因為如果被註銷公司法定代表人對此承擔責任,還會成為其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管的法律障礙)

(3)報告期上述兩家公司與發行人之間存在的資產、業務和資金往來情況,上述兩家公司是否存在為發行人分攤成本費用或其他輸送利益的情形;

(4)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管在上述兩家公司的任職情況,是否存在競業禁止的行為;

(5)除招股說明書已披露的企業之外,實際控制人及其親屬是否控制或參股其他企業及其經營情況。

6、如果通過股權轉讓出售關聯公司,則會被進一步關注關聯交易非關聯化的問題,例如,實際控制人轉讓關聯公司股權後,發行人仍與該公司存在產品銷售和委託生產等交易行為,將會被要求解釋發行人與該公司之間的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公允性、轉讓該公司股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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