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財稅分析
過去台灣獎酬制度主要是以員工的歷史績效,來決定給與員工的獎酬多寡,台灣於2011年及2012年修正《公司法》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增加公開發行公司得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下稱「限制型股票」),將員工未來工作表現與公司績效互相結合,達到激勵員工的效果。
限制型股票是指公司發給員工之新股,附有服務期間或績效標準等限制條件,在限制條件達成前,員工取得的新股需交付信託管理,待員工達成限制條件後才解除信託,取得新股轉讓權利。倘若員工未達成條件,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應將新股辦理註銷登記。例如公司可約定員工需任職滿3年且每年績效考核均達到一定等級以上,才可取得股票轉讓權利。
在會計處理上,限制型股票為台灣新開放的獎酬制度,台灣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於2012年5月發布「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處理疑義」解釋函,限制型股票應遵循財會準則公報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於新股給與時衡量員工取得股票的公允價值,於約定的服務期間內認列薪資費用。另外新股若可參與股利分配,則取得的股利屬員工獎酬的延伸,而非屬盈餘分配,帳上需相對進行調整。
在稅務處理上,台灣財政部於2012年7月發布限制型股票之課稅規定,營利事業以給與日的公允價值為基礎,於服務期間內核實認列為薪資費用,每年並依照預估離職率調整薪資費用;個人則於可處分日依照股票時價與認股價的差價部分,列入員工當年度的其他所得進行課稅。
限制型股票與員工認股權均是以股票作為獎勵目標,員工均可於未來一定期間後取得股票的轉讓權利,惟兩者間的主要差異為:
1.發放股票時間:限制型股票於給與日時即發放新股,但股票須交付信託保管;員工認股權則於員工執行轉換權利後始發放股票。
2.是否有償:限制型股票可無償發給予員工;員工認股權則需為有償,在股價低於認購價時,對員工往往無激勵效果。
因為限制型股票為「股份」激勵制度,對股東權益具有稀釋性,故法令規定需對股東說明對每股盈餘的稀釋情形,且對發行股數有所限制,如限制型股票加計員工認股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5%,給與單一員工之數量,不得超過發行總數的10%。另外現行限制型股票的發放對象僅以公開發行公司的本公司員工為限,尚未擴及從屬公司員工,故對多數台商的大陸子公司員工,尚無法適用此項獎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