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大範圍清退員工實務分析
一些早期來到中國投資的外商,因外界環境的變化,陸續開始遇到工廠搬遷、組織機構調整、業務轉型或者資產出售等情況,而其中,如何解決員工問題,是相對比較棘手的一個細節。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擬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必須有法定事由,否則,員工可以不同意解除,或者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這與很多外商普遍認為支付了賠償金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錯誤認識差距頗大。而一旦法律支持了員工恢復勞動關係的請求,企業還需補發雙方勞動仲裁、訴訟期間,該員工被停發的工資待遇。故此,外商投資企業在面臨種種變革和轉型的情況下,找到法定事由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非常重要:
一、裁員
通常,聽到「裁員」二字,外商總認為是非常困難的一件事,而事實並非如此。首先,裁員並不像一些外商所誤認為的那樣,需要勞動保障部門批准了才可以實施。其次,實施裁員的兩個前提,也並不苛刻,也即,前提一:人數達到一定的要求,裁減人員須達到20人以上或者雖不足20人但占員工總數10%以上;前提二:要有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或者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事實,而這些事實通常以財務報表、搬遷協議、董事會決議、營業執照變更等材料即可佐證。
實施裁員的程序也並不複雜,通常可以先準備裁員方案,包括要裁員的人員明細,經濟補償金測算,資金來源等;隨後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並注意保留相關記錄;向職工或工會說明情況滿30天,且期間完成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的書面報告後,即可以正式實施裁員方案。可見,實施裁員並不以政府部門的批准為前提。
二、清算和終止清算
雖然裁員並不像一些外商想像的那麼困難,但仍有一定的負面影響,且針對「三期」女員工、工傷人員、患病人員、工作滿15年且5年內將退休的人員,裁員均受到限制。此時,對本企業進行清算不失為一種更好的選擇。實際上,清算並不意味著要先將企業的資產處理完畢才可以進行,也並不意味著企業就不可以再重新經營。
《公司法》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而對於何時必須完成清算,法律並無明確要求。也即,如果企業已經全面停產待售,但暫時未找到買家,完全可以先進入清算程序,清算期間再處理公司的資產,而對於員工則可以在清算決議一經作出即全面清退,以免因一直未找到買家而繼續支付人力成本,待找到買家又因對方主要買資產,而面臨要負責清退員工的難題。
另外一種情況是,公司進入了清算程序後找到了買家,但買家出於稅負成本考量,要求以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交易,此時,公司完全可以終止清算程序。《商務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在清算過程中終止清算、恢復經營問題答覆的函》(商法函〔2004〕45號)規定,如果外商投資企業在清算過程中又向審批機關提出終止清算、恢復經營的申請,審批機關應在不損害企業債權人、第三人和社會公共利益,不違背利用外資產業政策的前提下,允許清算過程中的企業終止清算、恢復經營。申請終止清算恢復經營的企業必須遵循中國有關法律、法規並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投資者一致同意終止清算、恢復經營;
2、企業權力機構決議終止清算、恢復經營;
3、清算委員會同意終止清算、恢復經營,並提交清算活動進展情況說明;
4、企業尚未註銷工商登記;
5、企業經營期限尚未屆滿;
6、符合法律法規對法人經營場所的要求;
7、企業財產尚未分配,或者已獲分配的股東已經或承諾在一定期限內返還企業財產;
8、投資者和企業無違反法律、法規以及規章的行為。
綜上,無論是「裁員」還是「清算」,仍需按照員工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故,對於在此期間勞動合同正好到期的員工,則可以個別採取到期不續簽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達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員工不適用),此時的補償金從2008年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