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企業出口退稅最新規定


大陸國稅總局近日連續頒布了《關於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1號)和《關於外貿企業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2號),進一步明確了外貿企業出口貨物視同內銷以及使用特殊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退稅問題。

一、取消開具「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徵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的時間限制

原國稅函〔2008〕265號規定,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凡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稅、補齊有關憑證或是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出口貨物將視同內銷徵收增值稅。同時,企業在規定期限截止日起的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徵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簡稱證明),允許抵扣出口視同內銷貨物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該進項稅額在取得「證明」的下一個徵收期申報抵扣,超過申報時限的,不予抵扣。

21號公告較265號文,取消了需在30天內申請開具「證明」的日期限制,其他規定未發生變化。

二、明確四種情形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出口退稅的特殊規定

根據國稅發〔2006〕156號、國稅發〔2008〕33號、國稅函〔2008〕60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規定,以下四類特殊情形增值稅專用發票需經審核後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1、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
3、稽核比對屬於異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4、逾期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上述四種發票比照允許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可辦理出口退稅,對上述第1、2兩種特殊情況下如何辦理出口退稅,國稅總局早已通過國稅函〔2010〕162號和國稅函〔2008〕1009號予以了明確,而22號公告在重申丟失與失控增值稅發票辦理退稅規定的基礎上,補充完善了第3、4種情形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退稅的問題。

(一)丟失增值稅發票辦理退稅

1、同時丟失發票聯和抵扣聯: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的,可憑記帳聯複印件及銷售方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後,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2、只丟失抵扣聯: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後,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複印件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二)失控增值稅發票辦理退稅

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防偽稅控企業丟失或被盜金稅卡中未開具的空白專用發票以及被列為非正常戶的企業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外貿企業取得的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若銷售方已申報並繳納稅款的,可由銷售方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外貿企業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三)比對異常的增值稅發票辦理退稅

增值稅發票比對異常有多種情形,若比對異常屬於「企業操作問題」和「稅務機關操作問題或技術問題」的,外貿企業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四)逾期增值稅發票辦理退稅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逾期(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未能在180天內辦理認證或稽核比對)可以辦理退稅:
1、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逾期;
2、因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導致逾期;
3、因司法、行政機關扣押或者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造成逾期;
4、因買賣雙方經濟糾紛未及時傳遞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變更稅務登記時間過長導致逾期;
5、因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而造成逾期;
6、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原因造成的逾期,外貿企業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是增值稅專用發票複印件)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上一篇依法大範圍清退員工實務分析
下一篇新《閒置土地處置辦法》重點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