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財稅處理分析


上市公司為了留住所需人才,通常做法是實施股權激勵計劃,股權激勵是指以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高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股權激勵計劃主要涉及大陸證監會、國資委、財政部及稅務局的相關規定:

一、股權激勵一般性規定

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及《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規定:考慮到獨立性及其職能,獨立董事、監事及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不得成為激勵對象。股權激勵涉及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0%。任何一名激勵對象獲得的股票總數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

股權激勵常用的方式有: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

1、限制性股票:指激勵對象在滿足特定業績指標、或禁售期限等條件之後,從上市公司獲得的一定數量的公司股票。

2、股票期權: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公司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授權日與首次行權日的間隔不得少於1年。

3、股票增值權:指上市公司授予員工在未來一定時期和約定條件下,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價格上升所帶來收益的權利。上市公司按照行權日與授權日股票差價乘以股票數量,發放現金,屬於虛擬股票。

目前大陸規定:外籍人士不能持有A股帳戶,如果要對外籍高管進行激勵,不能採取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方式,只能採用股票增值權方式。

二、股權激勵的會計處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定,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權屬於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其會計處理為:

1、上市公司授予股權激勵時,不做會計處理。

2、等待期間,基於受益和成本配比原則,根據股票的公允價格及股票數量計算出總額,在等待期內平均分攤,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同時增加其他資本公積。

3、激勵對象行權時,不再對已確認的成本費用和所有者權益總額進行調整,根據行權情況,確認股本和股本溢價,同時結轉等待期內確認的其他資本公積。股票增值權屬於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分期確認成本費用和應付職工薪酬。

三、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分析

股權激勵計劃其實質是通過公司股票,換取激勵對象的服務,此費用屬於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支出,准予在稅前扣除。但是稅前扣除的時點不同:

1、對立即可以行權的,按行權時股票的收盤價與激勵對象支付價格的價差與數量的乘積,作為當年工資薪金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2、對需滿足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方可行權的。在等待期內會計上確認成本費用,但計算繳納當年企業所得稅時,不得作稅前扣除。在行權時,根據收盤價與激勵對象支付價格的價差與數量乘積,作為當年的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

3、在境外上市的居民企業(包括回台灣上市的大陸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如果按大陸會計準則進行處理,其企業所得稅也按上述規定執行。

四、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稅分析

激勵對象取得的所得,因所處環節不同,個稅交納的時點不同:

1、股票期權計劃授予時:因員工沒有收益,不交納個稅。在授權時即約定可以轉讓的,在轉讓或行權時點交稅。

2、員工行權時:實際購買價低於購買日股票收盤價的差額,按「工資、薪金」所得交納個稅。如果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以轉讓淨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3、員工行權後:境內員工取得利潤分配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減按10%繳納個稅;將持有的大陸上市公司股票通過二級市場轉讓,目前大陸免徵該部分個稅。但如果轉讓的是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所得要按「財產轉讓所得」20%交納個稅;

股票增值權只有在被授權人取得的現金時,公司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並按「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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