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從事創業投資法律分析


2003年3月1日實施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是少數有關外商投資大陸創投企業的規定;針對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目前仍主要停留在地方層級規定,國家級層面的規定只有國家發改委關於備案的要求。

創業投資依資金進入企業時間作為判斷基礎,大致可分為PE(private equity)和VC(vential capitail)兩種。其中的差別在於PE常是企業的創始股東,VC則是在企業已運行一段時間後才投資企業成為投資者。

目前有關外商在中國成立從事創業投資的企業,其規定匯總如下:

一、投資方要求
外資創投企業的投資者為2-50人,且至少有1人須符合如下條件:
1、以創投為主業。
2、前3年管理資本累計不低於1億美元,且至少5000萬美元用於創投。
3、有3名以上超過3年創投經驗的管理人員。
4、投資者的關聯實體(控股母公司、兄弟公司、子公司)具備上述條件,該投資者也可為必備投資者,但關聯實體需出具擔保函。
5、必備投資者及關聯實體未被所在國司法機構等禁止從事創投或因欺詐等原因被處罰。
6、需書面聲明符合上述資格條件,並遵守中國法律;同時還需律師出具必備投資者合法存在及聲明已獲得有效授權的意見書。

二、投資形式
創投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12年,可採取公司制(獨資、合資)及非法人形式設立。兩者主要區別在於:

三、投資範圍
創投企業只能對高技術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不能投資於已上市股票和債券、非自用不動產等業務,也不能貸款投資或向他人提供貸款。經營範圍通常表述為:以全部自有資金進行股權投資,包括新設企業、向已設立企業投資、接受已設立企業投資者股權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提供創業投資諮詢;為所投資企業提供管理諮詢

四、創投管理企業
創投企業需有3名以上有創投經驗的人員,但委託創投管理企業管理的除外。設立外資創投管理企業最低註冊資本為100萬元人民幣,一般為公司制,並只能以受託管理創投企業的投資業務為主業。創投企業與創投管理企業簽訂的管理合同需報審批機構批准後方生效。

五、審批程序
資本總額1億美元以下(含1億美元)外資創投企業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審核,並需徵求同級科學技術管理部門意見,而1億美元以上的需報商務部審查。外資創投管理企業統一由省級商務部門審核。

六、備案
創投企業每年3月需將上年度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報審批機構備案,否則將無法辦理年檢。而2012年《商務部關於完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的通知》更強調,對於未在商務部網站發布的創投企業,不得辦理變更手續或開展境內投資。同時被投資的企業也需要進行備案。

七、稅收優惠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規定,創投企業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需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並職工數500人以下,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在2億元以下)2年以上的,可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投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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