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法律分析
5月7日剛頒布實施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是2008年《勞動法》公布實施後,再次引起企業注意的最新勞動法規,因為此次「特別規定」從多個方面加強了對女職工的保護力度,勢必會在僱主與女性職工間產生新的問題。
現行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有些內容已適應不了新的社會環境,此次「特別規定」將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放在附錄加以明確,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從3個方面作了調整。
一是為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護,擴大孕期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二是考慮到《勞動法》僅規定了經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刪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三是為平衡女職工勞動保護與婦女就業的關係,縮小了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同時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至於用人單位和員工都最為關注的產假問題,此次「特別規定」從有利於女職工身體恢復和母乳餵養的角度,將生育產假假期延長至14周,即98天,較之前增加了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時,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也就是說,生育1個嬰兒的女職工,如果符合晚育政策,可享的產假時間將長達128天。對於流產的女職工,如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可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享受42天產假。至於產假期間的待遇,分為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和生育或流產的醫療費用兩部分。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至於醫療費用,也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另外,對於女職工的特別保護,還體現在勞動合同關係方面的保護。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對於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即不得以提前30天通知的方式與之解除勞動合同。而「特別規定」第5條也再次強調,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或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這並不代表這三期女職工可以遲到早退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一旦發生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達到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標準的情形,用人單位仍然可以與這三期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並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關於哺乳假的規定雖然與原規定差別不大,但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被要求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也明確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場所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此次「特別規定」還明確了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如用人單位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或哺乳期女職工進行夜班勞動或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產假規定的,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而違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及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規定的,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違反女職工在孕期及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其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