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及實務


根據大陸2007年頒布的《反壟斷法》的規定:「對外資併購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規定提到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是國際上處理外資併購境內企業的一個通行做法。但對於國家安全審查的範圍和內容該法並未予以明確,對於外資併購安全審查的工作機制和審批等也未涉及。直到2011年國務院以及商務部先後發布了《國務院關於建立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與《商務部實施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才釐清了安全審查的有關問題。

一、安全審查的範圍

根據「通知」,外資併購安全審查的範圍主要包括兩大類,第一大類是境內軍工及軍工配套企業,重點、敏感軍事設施周邊企業,以及關係國防安全的其他單位;第二大類是併購境內關係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運輸服務、關鍵技術、重大裝備製造等企業,且實際控制權可能被外國投資者取得。除了上述「通知」劃定的範圍以外,商務部同時出台了一份《安全審查行業表》,該表共列舉了57項行業,凡列入此表的行業,在外資併購時均需要進行安全審查。

外商在大陸進行投資或併購,之前更熟悉的是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進行操作,但須注意不要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的行業與《安全審查行業表》所列的行業相混淆。《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版)中將外商投資的產業分為「鼓勵類」、「限制類」以及「禁止類」,目錄之外的行業均為「允許類」。從這兩份行業目錄來看,屬於安全審查的行業多數為限制類,但部分屬於允許類、鼓勵類的行業也同樣面臨安全審查。比如天然氣的風險勘探、開發(限於合資、合作)屬於鼓勵類,但是天然氣開採需經併購安全審查。因此,外商在進行併購活動前,不僅要依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確定所併購的行業是否允許外商投資,也應依據《安全審查行業表》確定所併購行業是否需經安全審查。

二、安全審查的主管部門

負責安全審查的部門為國家商務部,地方商務部門無權進行審查。地方商務部門在受理屬於安全審查範圍內的併購交易申請時,將暫停辦理審批工作,同時要求申請人向商務部進行併購安全審查申請。由於「通知」和「規定」的出台時間還較短,目前實務中,各地商務部門對於安全審查範圍的理解與把握尺度存在寬嚴不一的情況,由商務部直接進行安全審查的情況並不多見。由於一旦由商務部進行安全審查,整個併購的時間將會比正常併購程序延長很多,甚至可能直接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因此外商在進行此類併購活動前,應諮詢相關專業的律師或者與地方商務部門進行確認。

三、安全審查後的處理 

根據「規定」,商務部經過安全審查後,會根據影響國家安全的程度做出3種不同的處理結果。第一種情形是商務部認為併購不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國投資者即可以到具有相應管理許可權的相關主管部門辦理併購交易手續;第二種情形是商務部認為併購活動可能會影響國家安全並且併購交易尚未實施的,商務部會要求交易雙方終止交易,在沒有調整併購交易、修改申報文件並經重新審查前不得申請並實施併購交易;第三種情形是商務部認為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行為對國家安全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商務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終止當事人的交易,或採取轉讓相關股權、資產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該併購行為對國家安全的影響。在這種情形下,商務部對已經完成的交易具有採取措施消除影響的權力,但是並沒有規定可以撤銷多久之前的交易,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

上一篇上海勞務派遣最新規定分析
下一篇台灣人大陸境內出借人民幣外債管理新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