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勞務派遣最新規定分析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務派遣員工訂立勞動合同後再派遣到實際用工單位,勞動合同關係存在於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務派遣員工之間,而員工實際工作在用工單位且勞動報酬由用工單位實際支付的一種用工方式。由於大陸《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的規定過於寬泛,又沒有專門的全國性法規對勞務派遣用工行為進行規範,由此滋生了「濫用勞務派遣員工」、「同工不同酬、用工歧視」等問題。在這種情況下,上海市於2012年2月發布了《關於規範本市勞務派遣用工管理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結合蘇州市、廣東省類似規定,對「通知」簡要分析如下:

一、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條件和異地開展勞務派遣業務的條件

《勞動合同法》僅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50萬元,但並未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的具體設立條件。「通知」明確上海市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有固定的辦公經營場所,建立完善的勞務派遣用工管理制度,並根據勞務派遣業務規模,配備相應的具有職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和勞動關係協調等方面職業資格的專職管理人員。對於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在上海開展勞務派遣業務的,如派遣員工人數在25人以上的,必須在上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管理人員,符合設立分公司條件的,還需在上海設立分公司經營。
蘇州市及廣東省也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條件及異地開展勞務派遣業務的條件進行了規定,同樣要求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以及開展勞務派遣業務的條件,並要求異地開展勞務派遣業務需在當地設立分支機構。

二、勞務派遣員工占用工單位員工總數的比例限制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務派遣員工一般只適用於臨時性、輔助性及可替代性的崗位,由於沒有規定具體的認定標準及違法的後果,造成該條款在實務中未能有效實施,而「通知」也並未涉及這部分內容,但蘇州市、廣東省對此卻有明確規定,如蘇州市規定用工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員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員工總數20%,廣東省規定用工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員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員工總數的30%。因此,不排除日後發布全國性規定或上海發布補充規定對勞務派遣員工的人數比例進行限制的可能性。

三、異地勞務派遣的社會保險登記及繳納

由於勞務派遣員工係與勞務派遣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理當以勞務派遣單位的名義為其進行社會保險登記並繳納社保,但目前在實務中存在有些用工單位基於本單位所在地的社保繳納基數較高,而通過外省市的勞務派遣單位聘用員工,並按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的標準為員工繳納社保的情況,以此降低用工成本。針對這種情況,「通知」明確規定,勞務派遣用工行為發生在上海市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依法按照上海市的標準,在上海市為勞務派遣員工繳納社保。同時,「通知」還明確了如果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在上海市有分支機構的,可以以該分支機構的名義進行社會保險登記、繳納社保,如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在上海市內沒有分支機構的,則勞務派遣單位應該跟用工單位約定,以用工單位的名義為勞務派遣員工開立社保帳戶,並在上海市繳納社保。 
蘇州市及廣東省也有類似規定,即,要求異地派遣來的勞務派遣員工應依照當地的標準在當地繳納社保。

四、對勞務派遣單位的管理

「通知」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在工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後,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每年3月31目前,勞務派遣單位還應當完成上年度勞務派遣業務經營情況自查,並向所在地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遞交自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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