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科技事業來台上市(櫃)相關條件分析


對於設立初期已具發展潛力的海外企業,雖然現行公司規模尚小或是獲利能力尚未體現,但具有高度技術能力,此類企業有可能來台申請上市(櫃)嗎?

台灣金管會自2009年1月17日起,降低了海外科技事業來台申請第一上市(櫃)門檻,凡經工業局或證交所(櫃檯買賣中心)委託的專業機構認定屬科技事業的海外企業,在第一上市方面,資本額或股東權益達新台幣3億以上,或市值達新台幣8億以上;在第一上櫃方面,則是股東權益達新台幣1億以上,皆可來台申請第一上市(櫃)。

現行海外科技事業來台申請第一上市(櫃)的相關規定,主要是規範在〈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28條之1,以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4條。有關海外企業以「一般事業」及「科技事業」來台申請第一上市(櫃)的相關條件比較,請詳下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科技事業需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或台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委託的專業機構,出具其系屬科技事業暨其產品或技術開發成功且具有市場性的明確意見書。對此,經濟部工業局對意見書的作業辦法作出了相關規定,即:

申請企業首先需確定申請的種類,即是屬「產品」開發成功且具市場性,或是「技術」開發成功且具市場性,因為申請的種類不同而有不同的條件規定。如以「產品」開發成功且具市場性申請的科技事業,先依其產業性質分類,主要可分為1、屬生物技術工業、製藥工業或醫療保健工業;2、屬網際網路公司;3、其他。再依產業性質分別符合各項子條件,如屬生物技術工業、製藥工業或醫療保健工業的科技事業,應再符合:

(1)已依法令取得主管機關許可進行相關實驗或研究,且已有相關產品製造、銷售或提供技術服務;
(2)提出申請上一年度的研發費用占該公司總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三以上;或占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且專職大專學歷以上研發人員至少5人;
(3)其產品屬新興工業產品及技術,且已達生產或提供勞務階段;
(4)其產品或技術服務目前已具有銷售市場或於未來3年內具有商業化可行性並能提出相關市場調查報告佐證。

實務中,產品或技術的「已開發成功且具市場性」證明,是經濟部工業局在審查過程中的關鍵。有意以科技事業申請第一上市(櫃)的企業,應及早了解及準備相關申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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