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如何在大陸買房
近幾年,大陸政府對於樓市的打壓,不僅僅針對國內消費者,作為中高端樓盤中堅購買力量的外商,自然也不例外。繼2006年7月六部委聯合頒布《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後,2010年11月,住建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又頒布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控制外商在大陸炒房的用意不言而喻。
除去生產性企業的工業用地之外,外商購買大陸房產主要集中在住宅、辦公樓及商業房產等,且均已不能以境外機構的名義直接購買。大陸相關限購令的出發點,則以強調剛性需求或商業存在為原則。比如,「通知」中明確,境外個人(港澳台居民及華僑除外)只有提供其在大陸工作、學習超過1年以上的證明,才可以在大陸購買自住、自用住房一套,而港澳台居民及華僑則相對寬鬆,只需提供在大陸工作、學習及居留的證明即可,並無時間上的硬性要求。但兩者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均需出具其在大陸無其他住房的書面承諾。
與大陸居民以家庭為單位的購房限制相比,外商因無法核實其婚姻狀況,從而無家庭購房套數及購買面積的限制,但必須「符合實際需要」或「生活需要」,這也就使得各地房產主管部門具有主觀審核及判斷的權利。因此建議外商在簽署購房合同時,務必關注這種因官方可能不予核准登記而需退房的風險。
「商業存在」也即境外機構在大陸購房或境外個人(含港澳台居民及華僑)在境內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應當遵循商業存在的原則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則只能在註冊城市購買辦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而不能購買住宅或在異地購買非住宅房屋。這也就意味著原本可以個人名義購買的辦公房,現在必須通過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方式方能實現。
微妙的是,對於境外機構或個人在大陸投資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無論是購買住房、辦公房或其他商業用房,均未在「意見」或「通知」中有限制性或禁止性的規定,這就意味著外商大陸購房遭遇障礙時並非沒有解決之道,而是可以通過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方式避開限購令的相關規定。實務操作中外商多結合自己擬在大陸同時開展的業務來設立所需的「殼」企業,諮詢及貿易類公司因設立程序相對簡便通常成為上選。
以下是外商不同主體及房屋不同用途下的購房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