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準則下資本公積核算方法變化分析
資本公積作為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一般核算企業收到投資者超出其在企業註冊資本所占份額,以及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等內容。舊準則下,資本公積核算內容繁雜,分別包括了資本溢價、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股權投資準備、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關聯交易差價和其他資本公積等內容,而新準則中資本公積簡化為資本溢價和其他資本公積等兩項內容。
我們分別從較常見的外幣資本折算差額、接受捐贈或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政府補助項目對資本公積新舊會計準則核算變化進行簡要分析:
一、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舊準則下,企業股東外幣出資時如約定出資匯率,外幣資本按約定匯率確定,約定匯率和外幣資產入帳匯率不同產生的外幣資本折算差額,在資本公積科目進行核算。
新準則下,外幣資本屬於非貨幣性項目,企業在初始確認時,應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帳本位幣金額,而不能採用合同約定匯率折算。企業記錄外幣投入資本額時,也不再因合同約定利率與入帳利率不同而產生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同時《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號-驗資》指南要求,當出資幣種和記帳本位幣不一致時,實收資本的折算匯率要按照出資當日匯率折算,因此也不會產生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二、接受捐贈或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
舊準則下,現金捐贈直接記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非現金資產捐贈按扣除應交所得稅後的金額記入「資本公積—接受非現金資產準備」科目,捐贈資產處置時,再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新準則下,企業接受的現金捐贈及非現金資產捐贈均作為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記入營業外收入科目,而不再記入資本公積科目。
舊準則下對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通過資本公積核算,而根據新準則,此項收入應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當然無論執行舊準則還是新準則,按照大陸國稅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的規定,接受捐贈或無法支付的應付帳款收入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均應一次性記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政府補助
舊準則下,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未作出明確規定,實務中,企業一般將具有專門用途的政府補助,如專項用於技術改造、技術研究、政策性拆遷等,企業在實際收到時計入專項應付款,待項目完成後形成各項資產的部分,轉入資本公積,未形成資產需核銷部分,沖減專項應付款;對拆遷補償,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5】123號)規定,收到款項時計入專項應付款,拆遷結束後,專項應付款如有餘額,作調增資本公積金處理;專項應付款如有不足,應計入當期損益處理。對屬於稅收返還或獎勵等,一般直接作為當期損益記入補貼收入科目。
新準則下,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和與收益相關。其中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一般先確認為遞延收益,然後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與收益相關的財政補助,根據受益期間記入當期損益或遞延到以後各期確認損益。
另外,新準則下資本公積中增加了準備性項目核算,主要核算企業持有的按公允價值計算的資產,在持有期間產生的未實現損益對企業股東權益造成的影響,先通過「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核算,在處置時才轉入投資收益,以體現財務的謹慎性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公司法》規定,資本公積不可以彌補企業虧損。同時參照〈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後存在未彌補虧損情形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12】6號)規定,不得採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同時縮股以彌補公司虧損的方式規避上述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