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與經營者集中審查制度


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合併、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實務中,企業間的收購交易或新設合資公司均屬於經營者集中。為防止因經營者集中而形成壟斷,中國大陸《反壟斷法》規定了對經營者集中的審查制度,即要求經營者集中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即商務部的反壟斷局申報,並在經審查批准後才可以實施。截止至2011年12月底,已經有400多家企業向商務部提出了申請,今後隨著企業合規意識提高,加之2012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暫行辦法〉,及未來將對未申報者主動調查,預計2012年經營者集中審查案件會明顯增加,如果維持在歐盟的水準,每年為300-400件。

一、經營者集中申報的標準

根據〈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經營者只有在符合下述條件之一時,才需要向商務部反壟斷局事先申報:

1、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1會計年度在全球範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1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2、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1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1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上述營業額標準統一適用於除金融領域以外的各行業、領域的申報標準。其中,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的營業額指經營者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其他經營者營業額總和,但具有控制關係的經營者之間發生的營業額不計算在內;另外,營業額的定義為相關經營者上1會計年度內銷售產品和提供服務所獲得的收入扣除相關稅金及其附加。
需要進一步提醒的是,營業額是判斷經營者集中交易是否需要申報的唯一依據,與集中交易發生地無關,即便經營者集中交易行為完全發生在境外,但只要經營者符合上述國務院規定的營業額標準的,則也應依法在大陸境內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

二、審查程序

商務部在收到經營者提交的申報文件後首先確定是否有必要立案審查,確定有必要的才正式立案。立案之後審查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初步審查,為期30日;在完成第一階段審查以後,若商務部認為該併購案影響市場競爭的可能性比較大,就會啟動第二階段審查,為期90天,必要時可再延長60天。
審查過程中,反壟斷局根據需要通過徵求意見、召開聽證會等方式徵詢有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經營者、消費者等單位或個人的意見,並最終作出禁止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批准集中或不予禁止的決定。

三、審查內容

經營者集中審查主要涉及6項審查內容,包括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這其中,集中對消費者和市場競爭的影響往往是審查的重點,在著名的可口可樂收購匯源果汁一案中,商委部經審查禁止集中的理由即是認定收購完成後,可口可樂公司有能力將其在碳酸軟飲料市場上的支配地位傳導到果汁飲料市場,對現有果汁飲料企業產生排除、限制競爭效果,進而損害飲料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不申報的法律後果

經商務部調查認定經營者未依法申報而實施集中的,商務部可以對被調查的經營者處5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並可責令被調查的經營者採取以下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1、停止實施集中;2、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3、限期轉讓營業;4、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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