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收取合同違約金的財稅分析


企業在合同中往往約定違約條款及金額,也就是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違約一方須支付給另一方違約金。企業收到違約金所涉及的會計與稅收事項分析如下。

一、稅務注意要點

(一)企業購銷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過程中收取違約金:

1、採購方向供貨方支付與購銷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發生的違約金,屬於增值稅「價外費用」,供貨方應開立增值稅發票並繳納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等。」

2、採購方向供貨方收取與購銷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發生的違約金,根據〈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如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連繫,按營業稅稅目徵收營業稅;與之掛鉤的各種返還收入,按照平銷返利的行為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徵收營業稅。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均按上述規定繳納增值稅,一律不得開立增值稅專用發票。
如上所述,與貨物購銷合同(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合同)有關,但購銷未實現(或勞務未提供)情況下發生的違約金,尚未構成增值稅應稅行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在未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情況下收取的違約金,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不徵收增值稅。

(二)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發生違約金時:
根據〈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6號)的規定,企業或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併入營業額中計算徵收營業稅。反之,因轉讓方違約,受讓方從轉讓方收取的違約金不屬於營業稅徵稅範圍。
由於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所涉及受讓、轉讓的產權交割行為,而提供應稅勞務不涉及相關權利的交割行為,應根據提供勞務的實質內容與完工進度等因素來判斷違約金的真實性等特點,並考慮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

(三)收取、支付違約金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企業收到的違約金,應當作為價外收費一併計入應稅銷售額或營業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或者營業稅。在計算應交所得稅時,應當將銷售額或營業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中,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於支付違約金的一方,企業因不能履行合同而支付給對方的違約金,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第10條規定的不得扣除範圍,符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常規的支出,可以全額在當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發票的開立:

企業收取違約金是否需要開立發票,需視情況不同區別對待。
1、供貨方(勞務提供方)收取違約金,在合同實施前違約,雙方並未執行合約,則不屬於生產經營的業務往來結算,只需要開立稅務機關監製的收據。
2、供貨方(勞務提供方)收取違約金,係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違約的,違約金構成了價外費用,違約金收取方需要與貨款一起開立增值稅發票給客戶,如違約金屬於營業稅應稅勞務的,應開立營業稅發票。
3、採購方收取違約金,根據稅法規定,不得開立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立增值稅普通發票,勞務接受方取得違約金無需繳納營業稅,開立稅務機關收據即可。

二、會計帳務處理

收付違約金的會計處理相對比較簡單,無論是供貨方(受讓方)還是採購方(轉讓方)收取違約金,均不屬於企業正常經營收入,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中,支付方計入「營業外支出」。

如涉及供貨方價外收入部分,收款方需要開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計入「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開出增值稅發票的稅額應當計入「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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