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重點


匯算清繳過程中常遭遇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情況,此時應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一、資產損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企業需對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損失進行清單申報,如按照市價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等。對清單申報外的非正常損失應進行專項申報。

以下為幾個注意事項:
1、未經申報的資產損失,不得稅前扣除。盤虧、盤盈的同類資產不能相抵;銷售、轉讓、變賣的資產,不能盈虧相抵。
2、與國稅發〔2009〕88號相比,資產損失取消了稅務審批,原稅務機關的審批風險轉移至納稅人自主承擔申報風險。故企業應如實申報,同時還應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內控制度,及時收集、整理、保存證據材料。
3、關注各地申報時間要求,如:昆山國稅六分局要求單項資產損失人民幣(下同)500萬元以上的於3月20日前完成申報,100萬元以上的於3月31日前完成申報,蘇州吳中區國稅局要求原則上於3月15日前完成申報工作,上海則於匯算清繳前申報即可。

二、費用扣除

1、外派勞務費及3項經費計算依據
用工企業發生的外派勞務費可稅前扣除,但為被派遣人員負擔的工資薪金可否作為計算3項經費的計算依據,各地規定並不相同。以上海為例,一般可作為計算3項經費的計算依據,但蘇州對企業所得稅,若是由國稅局徵收的企業則不可作為計算3項經費的計算依據。對企業所得稅由地稅局徵收的企業,符合一定條件才被允許,即被派遣人員的福利待遇、培訓教育由用工企業承擔;在用工企業參加工會組織;計提的3項經費須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2、員工服飾費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規定,依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製作並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可作為合理支出稅前扣除。所以企業無需計入福利費按限額扣除,也無需將進項稅額轉出。

3、工會經費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0號規定,由稅務機關代徵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代收憑據稅前扣除。

4、跨期費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規定,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在匯算清繳前取得相關發票或合法憑據的,可在當年度稅前扣除,否則不予稅前扣除。
但實務中各地處理還是有所不同。例如,上海對於期末未取得發票的預提費用、計提尚未發放的工資等,無論是否在匯算清繳前取得發票或發放,均要求在當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納稅調增,待次年取得發票或實際發放時再進行納稅調減。

5、境外佣金及使用費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規定,對企業已計入當期成本費用,並在匯算清繳時稅前扣除,如未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項,必須在匯算清繳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三、關聯業務往來報告

企業涉及關聯方業務往來,匯算清繳時需同時報送「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隨著近幾年稅務機關對關聯交易核查力度的加大,企業應如實申報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並需與審計報告、關聯交易同期資料中披露的關聯交易額保持一致。

四、特殊規定

企業還應關注當地匯算清繳最新政策,例如昆山國稅六分局要求年銷售收入大於5000萬元的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大於1000萬元的企業、資產專項申報單項損失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企業需提供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蘇州吳中區國稅局則要求研發費加計扣除額大於100萬元的企業需提供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上海要求稅前可彌補的虧損額超過500萬元的企業需提供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
最後要特別提醒,匯算清繳只是申報程序,不是最終結論。稅務機關在後續核查時若發現申報事項有誤,仍會要求企業進行更改或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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