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居民在蘇州繳納社保分析


雖然2011年7月1日實施的《社會保險法》規定了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需參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繳納社保,但直到2011年10月15日實施的〈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6號),才正式對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繳納社會保險情況進行明確的要求。問題是《社會保險法》和〈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均未對台港澳人士是否須參照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有詳細說明,導致實務中台港澳人士是否被強制要求繳納社保存在不同解讀。

此次2012年1月18日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的〈關於做好在我市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工作的通知〉,不僅對台港澳人士參加社會保險明確要求外,還對接軌《社會保險法》和〈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進行了進一步細化解析。

1、明確了台港澳人員需參加社會保險:本次通知明確了對於領取「台港澳人員就業證」的人士,未達到國家和江蘇省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在蘇州市就業需比照外國人按照本通知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除非國家和江蘇省對於台港澳繳納社會保險另有新規定的。

2、強調了用人單位的範圍:用人單位包括在蘇州市依法註冊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蘇州市此次通知的規定與〈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對於用人單位的界定並無兩樣,只是強調了用人單位係註冊在蘇州市。

3、強調了需參加的險種:在蘇州就業的外國人、港澳台人士須按《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參加五險: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而之前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外國人、華僑和台港澳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蘇老社險【2005】13號)規定,外國人、台港澳人員在蘇州僅需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無需參加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4、明確了社會保險費繳納起始時間及補繳方式:在蘇州市就業並符合參加社保條件的外國人、港澳台人士,須從2011年10月起按五險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社會保險費,如之前已按蘇勞社險【2005】13號文規定參保,須按原繳費基數補繳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的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對於2011年10月15日起,在蘇州市就業並符合參加社保條件的外國人、台港澳人士,以實際就業的時間參加五險並繳納社會保險費。

5、明確了補辦參保繳費手續的最後時限及罰則:對於2012年2月底前,補辦參保繳費手續的,可按實際申報工資(在繳費基數上下限範圍內)補繳社會保險費,此處需注意的是,實務中,實際申報工資可以是用人單位申報的工資而非實際支付外國人、台港澳人士的工資;對於自2012年3月1日起,仍未及時參加社會保險的,將被要求按不低於上年度蘇州市社會平均工資的標準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另外,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做好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113號)的規定,2011年10月15日至12月31日補辦外國人參保手續的,免收滯納金,而自2012年1月1日之後仍不按要求補辦外國人參保手續的,從2011年10月15日起收取滯納金。

6、明確繳費年限的計算方式: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年限,以在中國實際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年限為準。對於已加入外國國籍,但仍在蘇州市辦理社會保險關係的原中國籍參保人員,如果重新就業的,社會保險費繳費年限可以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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