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期費用財稅處理分析
跨期費用是企業在財務核算上經常遇到的問題,主要指在每年末之前已經發生的當期費用,但由於各種原因無法在匯算清繳前及時取得相關的發票或合法的憑據入帳。比較常見的跨期費用有應付未付工資、水電費、借款利息、差旅費、運費、折舊費用及計提的境外費用等。
一、財務會計處理
不管是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還是新《企業會計準則》,都要求按照權責發生制來認列費用,即屬於當期的費用,不管是否支付了款項或取得發票,均應作為當期的費用入帳。對於沒有取得發票的費用,一般應進行預提計入相關費用。
如果期末沒有進行預提,而在以後取得以前年度的發票,需要視金額大小進行追溯調整以前年度損益或直接計入當年損益。
二、稅務處理原則
對於跨期費用的稅務處理,《企業所得稅法》與會計處理一致,也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即屬於當期的費用,不管是否支付了款項,也不管是否取得發票,均應作為當期費用入帳。
但在實務中,大陸稅務機關仍然採取「以票控稅」的管控方法。為了解決此會計和稅法銜接問題,大陸國稅總局於2011 年度公布了「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第六條規定「關於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帳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可見,國稅總局在強調「以票控稅」的同時,又適當地給予企業一定的寬鬆政策,只要是當年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允許在匯算清繳結束前取得相關發票或合法憑據,就可以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否則不予列支。
例如某企業2011 年12 月實際發生了差旅費,但在2011 年12 月31 日前,因員工出差無法及時報銷,財務不能取得差旅費的相關發票,那麼可以在2011 年第四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先預提這筆差旅費計入當年度費用,待2011 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前(2012 年5 月31 日前)取得該員工的差旅費相關發票即可。若在2011 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前,未取得該員工的差旅費相關發票,則不能在2011 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稅前列支。
另外,對於外資企業常見的應付未付境外費用的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明確規定,境內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簽訂與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有關的合同或協議,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項;或者變更或修改合同或協議延期支付,但已計入企業當期成本、費用,並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中作稅前扣除的,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三、實務落差
實務中不同地方稅務局可能會存在不同的處理方法,比如:上海稅務對於期末未取得相關發票的預提費用,以及計提未發放的工資等,無論是否在匯算清繳前取得發票或是發放,普遍會要求企業在當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增,待次年取得發票或是實際發放時再進行納稅調減。
江蘇稅務的處理原則與國稅總局公告2011 年第34 號文的精神一致,即在年度匯算清繳前,取得當年度的發票或發放當年度計提的工資均可在稅前列支。另外江蘇省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7 條規定,企業無法取得合法憑證,但有確鑿證據證明業務支出真實,且取得收入方相關收入已入帳的,也可予以匯算清繳稅前扣除。
四、所得稅匯算清繳後取得以前年度發票
如果企業在匯算清繳後取得了前年度的發票,若當時已對該費用進行了預提,且在匯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增,一般可以在取得年度的匯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減;若當時未對該費用進行預提,一般不會允許調減發票開具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各地稅務機關在判斷時也會根據金額大小及實際情況來決定是否允許企業在發票取得年度進行稅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