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居民和機構赴台買房分析


台灣居民到大陸買房置業情況很普遍,但很多人不知道,大陸個人和企業在符合一定條件情況下,也可以到台灣購買不動產;且大陸個人在取得台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後,每次赴台不再需要提供保證人,停留期間及入境次數也不受限制,每年總停留期間最長可達4 個月。

大陸個人到台灣買房主要法律依據為台灣內政部於2002 年8 月8 日頒布,並於2009 年6 月30 日修訂的《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法》(以下簡稱《許可法》)。根據《許可法》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於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可以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大陸個人來台購房 只能買一套且不許多人共有

但與大陸房地產限購政策相類似,無論對個人還是其他主體來說,台灣地區對陸資購房也嚴格把握「實際需要」的審查原則,禁止一切房地產投機炒作行為。從2002 年《許可法》公布,截止2011 年底,僅有50 件申請獲得審核通過。

對於大陸個人來說,首先要有充分理由證明自身確實有在台灣購買房產需要,比如因在台工作、結婚而有實際居住需求等。從這一點看,大陸個人在台灣地區只能購買住宅,目前尚無法購買商鋪,而且通常只能購買一套。

台灣還規定,不允許多人共有一套房產,購買的房產必須登記滿3 年始得轉讓。對於大陸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陸資公司(以下統稱「機構」)來說,在台灣地區購買房產受到更嚴格的限制:只能根據實際的業務需要,購買供業務人員居住的住宅、從事工商業務經營所需的廠房、營業場所或辦公場所或其他因業務需要的場所。

除此以外,台灣內政部於2010 年特別頒布條文說明,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相關職務或為其成員的,不得在台灣地區購買房產。

陸資購房採兩級審查 並可申請貸款五成

在台購房程序也比較複雜:無論對於大陸個人還是機構來說,在提交購房申請前,首先需按照規定在大陸地區公證機關辦理主體資格涉台公證,並經海基會認證。如果委託他人辦理的,受託人若為大陸地區人民,則受託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也應辦理公認證手續。

公認證手續辦理完成,申請人應將公認證文件連同申請書一併提交土地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初審,然後轉報台灣內政部審查。內政部審查之後予以許可的,將函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申請人或台灣地區的代理人,並同時抄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土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申請人或代理人持內政部的許可函,連同房地產登記所需的文件,一併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手續。

在台灣買房的稅費與大陸地區有所不同,除仲介服務費用、辦理產權登記的代書費用外,買房者需要繳納的各種稅費,通常不是以房屋的實際交易價格作為計算基礎,而是以政府公告的房屋現值和土地現值為準。

買房者需要按照房屋現值的6% 繳納契稅,按照房屋現值的0.1% 和土地公告現值的0.1% 繳納印花稅。值得注意的是,台灣地區因實行土地私有制,大陸個人或機構取得房產後,每年均須按規定繳納一定金額的房屋稅和地價稅。以住宅為例,房屋稅和地價稅分別需按照已公告的房屋現值的1.2% 和公告地價總額的0.2% 繳納。

大陸個人在台灣買房也可以申請貸款,但根據台灣金管會於2009 年6 月30 日修訂頒布的「台灣地區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辦理在台無住所大陸地區人民不動產擔保放款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核貸成數以擔保物評估價值的50% 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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