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何理解和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扣繳義務人,是指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負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如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扣繳稅款,稅務機關可對其處應扣未扣稅款50% 以上3 倍以下罰款。企業應熟悉與扣繳義務人的相關規定,避免未代扣代繳的稅務風險。

一、稅務登記備案手續
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首次簽訂或日後每次簽訂合同,應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 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及備案登記手續。至於最為常見的與工資薪金有關的個人所得稅,企業無需單獨辦理扣繳登記手續,在辦理稅務登記證時,即已開通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系統。

二、主要項目稅款計算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對非居民企業利潤分配,分配利潤的企業為扣繳義務人,應按實際支付時間,與利潤分配決定日期孰早原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率一般為10%。

2、境外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服務收入
企業發生應付非居民企業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時,應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代扣10%企業所得稅及5% 營業稅。

上海地區從2012 年1 月1 日起進行營業稅改革,非居民企業為上海地區企業提供諮詢勞務將改徵增值稅,由於代扣代繳的增值稅可予以抵扣,對上海企業即勞務接受方比較有利。

3、境內提供勞務收入
接受勞務的境內企業為扣繳義務人,並依提供勞務的非居民企業所在國與大陸是否簽訂稅收協定分別代扣代繳稅款。

來自簽定稅收協定國家的企業派人在大陸境內提供勞務,實際工作時間在任何12 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6 個月時,或來自未簽定稅收協定國家的企業,提供勞務不論時間長短,其所得由大陸境內支付人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來自簽定稅收協定國家的企業提供勞務未超過6 個月的僅需代扣代繳營業稅。

大陸境內支付人按勞務收入的15%-50% 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再按25% 稅率計算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按勞務收入總額的5% 代扣代繳營業稅。

4、股權轉讓所得
(1)境外企業向境內企業轉讓境內公司股權此時境內企業為扣繳義務人,應在股權轉讓協議生效、股權轉讓變更手續完成時,代扣代繳10% 企業所得稅,如被轉讓企業與接受股權的境內企業不在同一地,仍應在境內企業所在地扣繳。

如被轉讓股權公司是境內上市公司,則境外企業須在大陸開立證券交易帳戶及資金帳戶,出售限售股時,由上市公司協助其辦理臨時納稅人登記並協助其繳納稅款,稅款由境外企業通過其境內資金帳戶直接繳納。

(2)境外企業向境外企業轉讓境內公司股權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被轉讓股權的境內公司協助稅務機關向非居民企業徵繳稅款,但不負代扣代繳義務。

(3)境外自然人轉讓境內公司股權如被轉讓股權公司是境內上市公司,則境外自然人轉讓的股權為限售股,財稅[2010]70 號規定以個人股東開戶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依限售股轉讓收入扣除原值及合理稅費後的餘額代扣代繳20% 個人所得稅,否則以接受股權的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需在簽訂股權轉讓協定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方可到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三、稅款申報時間
上述所得涉及的稅款,應自代扣代繳之日起7 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對於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所得,實務中利潤分配決定日期早於支付時間,但企業往往在實際支付時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故可能因超過扣繳期限而被稅務處罰。對於利息、諮詢費等服務性所得,企業如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未代扣代繳相關稅款的,除上述費用企業所得稅前無法列支外,也可能會受到稅務處罰。

最後,如果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約定由扣繳義務人負擔應納稅款的,建議合同金額將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不含稅所得換算為含稅所得,如此可避免稅前不能列支的稅務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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