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第三人債權採取強制措施的實務分析


民事訴訟起訴前或者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法院可以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對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採取限制處分的保全措施,前述財產包括對方當事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以下簡稱第三人債權),也就是法院可以根據財產保全申請人的申請,裁定第三人不得對本案被申請人的債務進行清償。

而在生效判決作出後,若一方拒絕履行判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若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可向法院申請執行第三人債權。此時,法院會通知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法院可以通過強制劃撥第三人銀行存款等方式,對第三人債權進行強制執行。對第三人債權採取保全措施或進行強制執行措施,二者的申請方式、對第三人債權調查確認的程序及具體實施方式均不盡相同。

一、申請方式及對第三人債權的調查方式不同

對第三人的債權採取保全措施或進行強制執行措施,都需要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請,同時向法院提供被申請人、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清單。

財產保全階段,法院通常不會主動去調查被申請人的財產信息,申請人在申請保全時,需要向法院提供證實第三人債權的真實性的證據材料,如被申請人跟第三人簽署的購銷合同、欠條、對帳單等,這些證據材料可以不是原件,但至少要能夠體現該筆債權的完整信息,如債權的金額、付款期限等(根據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發布的司法解釋,目前允許法院依法保全被申請人的未到期債權,並可以待債權到期後參照到期債權予以執行)。

在強制執行階段,因為法律規定被執行人有義務向法院提供其財產信息,同時,法院也應該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進行調查,因此法院可以依照被執行人提供的信息,及法院主動調查得到的信息去執行第三人債權,不過,申請執行人同樣也要準備相關的財產線索並跟法院積極溝通。

二、第三人對債權的「異議」方式不同
在保全階段,承辦法官一般會先向第三人發出調查函或進行現場調查,如第三人對該筆債權進行確認的,法院將對第三人債權保全

事宜出具專門的民事裁定書。而在強制執行階段,法院應先依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如第三人沒有依法在通知書限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的,就視為對債權的確認。

第三人不認可該筆債權,向法院提出「異議」的方式也不相同。保全階段,第三人需在法院調查時當場提出異議,法院對第三人的異議製作調查筆錄,以作為是否出具裁定的依據。法院的裁定書出具後,保全措施就生效了,且保全效力一直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第三人如果再有異議,可依法向法院申請覆議一次,但覆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而在強制執行階段,第三人可在收到通知後15 日內提出異議,收到異議後,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法院對第三人提出的異議的真實性不進行審查。

需要說明的是,第三人提出異議的理由不同,法院的處理方式也不相同,如第三人僅僅主張債權未到期的,不影響保全及強制執行措施;不過在強制執行時,需要等債權到期後才能夠進行。在強制執行階段,第三人提出自己無履行能力或其與申請執行人無直接法律關係的,不影響強制執行;第三人對債務部分承認、部分有異議的,可以對其承認的部分強制執行。保全階段雖無類似規定,但在實務中一般比照強制執行的相關規定處理。

三、實施方式不同

法院可以裁定第三人不得對財產保全中的被申請人清償債務,第三人對其到期債務沒有異議並要求償付的,由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但是法院不得對第三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即法院不能查封、扣押第三人的財產。而在強制執行階段,如果第三人未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15 日內提出異議的話,法院可以對第三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強行對第三人的財產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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