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股權的最新法律規定
2012年1 月1 日以前,根據上海、浙江等地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轉為股權的債權,通常僅限於其外方股東對該企業的合法現匯外債,來自境外非投資方的外債及境內常見的一般應付款則不能轉為股權。
隨著近期大陸國家工商總局〈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的推出,此後無論是內資企業,還是台資企業或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債權,均可申請轉為增加公司的註冊資本:
(1)公司經營中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產生的合同之債,且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
(3)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計畫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
由此可見,除了外債這種常見的借款合同之外,外商投資企業日常經營中發生的其他如購銷、工程建設、加工承攬、貨物運輸、倉儲、技術服務、租賃、保管等合同履行過程中所產生的債權,符合〈辦法〉規定的條件及程序時,均可有機會轉為公司股權:
1、債權轉為股權,須經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為防範債權作為非貨幣資產轉為股權的風險,根據《公司法》及〈辦法〉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在驗資過程中,應依據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才能進行,同時必須對於債權發生的時間及原因、合同當事人及合同標的、債權對應義務的履行情況等進行說明。
2、合同當事人在履行自身合同義務前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債權人只有在完全履行了自身合同義務後,才可將其對對方當事人的債權轉為股權。
3、轉為股權的債權與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之和,不得高於公司註冊資本的70%。不過,蘇州市工商局為鼓勵企業拓寬出資方式,曾於2011 年7 月14 日頒布實施〈進一步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轉型升級的若干意見〉,允許實繳貨幣資本已達到註冊資本30% 以上的企業,在變更增資時可不再受非貨幣資本不得高於70% 的限制。
4、債權轉為股權只適用於企業增資,不適用於企業設立時的出資。
5、如轉為股權的債權涉及兩個以上債權人時,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做出分割。
6、轉為股權的債權不可採取溢價出資的方式,即不得高於其評估值,但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折價出資時,對於超過出資額的部分債權,則可計入公司的資本公積或營業外收入。對於接受債權轉股權增資的企業來說,其計入資本公積或營業外收入的債權,應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而可能產生稅負。
7、接受債權作價增資的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時須提交公司股東會同意債權出資登記的股東會決議,及債權人和公司之間簽署的債權轉股權承諾書。根據《公司法》第44 條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辦法〉在大大拓寬了外商投資企業融資管道的同時,也為之前台商投資大陸所遭受的法律瓶頸找到了解決的出路。比如《公司法》規定可以用來作價出資的商標、專利等智慧財產權,均指其所有權而非使用權的轉讓,這就使得台商母公司授權給大陸子公司的商標(專利)使用權,無法突破法律限制而作價出資。〈辦法〉實施後,台商母公司可完全據此將商標(專利)使用權,以合同之債的名義轉為對大陸子公司的股權,從而充分利用台灣母公司的品牌資源。但因〈辦法〉系國家工商總局推出,而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增資,需先取得外匯局的核准,方可辦理工商變更增資手續,此部分的實施,還需待外匯局配套法規的推出。